•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见死不救下的冷与热

第65期
导读:众所周知,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道德是最高标准的法律。近年来,随着“小悦悦”事件、“微博直播自杀”事件被媒体疯传,为见死不救立法成了法律界一大争议。有不少专家学者表示反对,认为见死不救是道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不能将道德问题“法律化”,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其实,道德和法律并不是如此泾渭分明,见死不救在有些情况下不仅仅是道德的缺失,还有可能涉及到违法犯罪。本期《专家说法》邀请到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吴方平律师为大家解答这方面的问题。

幼儿失救,谁应负上法律责任?

孙某是某幼儿园的幼儿教师,2014年3月上午,孙某带领班上同学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幼儿波波不慎掉进未加盖的下水道中,孙某见状急忙呼救,但周围无人,孙某不愿下去救人。大约十分钟左右,有一工人王某从此处路过,闻声后即过来观看,并同孙某一道在附近找来一段树枝,探测下水道的深度,测得下水道深约80公分,但孙、王二人仍不下去救人。最后有一中学生路过,见状急忙跳下去救,将波波救上来时,由于耽误时间太长,波波已经停止呼吸。

在本案例中,孙某、王某见死不救的行为性质是一样的吗?我国法律对不作为行为又是如何规定的呢?见死不救是否只是一个道德问题、有否突破人类的道德底线?下面,由吴律师为大家娓娓道来。

见死不救成了犯罪

本案是一起大家常说的见死不救案件。孙某的不作为构成了故意杀人,而王某虽也不作为,但是不需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所谓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义务,并且能实行求助而不实行这种义务,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义务来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等);

(2)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

(3)作为义务之不履行与危害结果之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孙某和王某对于(2)、(3)两个条件都构成是没有问题的,主要是看两个人是否具有作为的义务,作为幼儿园老师的孙某很显然是有照顾幼儿波波的义务的,而工人王某是没有必须救助他人的义务,法律上没有规定必须要有见义勇为的义务。

法律的冷思考:法从不强人所难

见死不救是一个属于道德范畴的概念,而罪与非罪是属于法律规范的概念。显然,法律与道德适用的范围是不同的,法律只调整人的外部行为,道德既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也调整人的内心活动。法律是划分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的标准,道德则主要是划分善与恶的界限,这两种界限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互相重叠,也可以互相独立。

再看回本案,王某不存在应积极救人的法定义务、也不存在职务上的义务,幼儿的危险状态也不是由其引起,因此王某不能构成不作为形式的犯罪,也不能构成作为形式的犯罪,也只能说王某的行为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但不是犯罪。

举个例子吧,发生了偷盗抢劫事件以后,在现场的人如果面对手持利器的歹徒,法院怎么认定这些人是否具有救助能力?还有,因为怕犯罪,怕被追究刑事和法律责任,所以只要一有险情发生,在场公民就会迅速逃之夭夭,躲得远远的,这只能使险情扩大,增加险情的严重性,更是对遇险公民的伤害,使得他们本来可能得到救助的,反而没有人出面相救。

“法不强人所难”是一句西方的法律谚语,用一句较为通俗的话来讲就是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去做根本无法做到的事情。见死不救通常只能是被视为社会的道德恶行而受到谴责。毕竟,一条法律的制定,要适合本国国情,既要打击犯罪,又要减少犯罪,而不是增加公民犯罪的行为,更不能是导致公民犯罪扩大化。

不冷对生命是道德底线

法律是冷的,然而,人心却是热的。孟子就曾讲过:“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面对处于危难中的生命不冷漠不冷血,是不容突破的人类道德底线;否则,就犹如披着一张人皮,也不过是与禽兽无异的“非人”而已。

事实上,在欧美一些国家,都有类似“见义勇为奖”的一些规定。美国、加拿大和欧洲多国更确立了“好撒玛利亚人法则”,立法保护施救者。

“好撒玛利亚人法则”的具体条文在各国(各州)并不完全相同,但它们的内涵基本上是一致的:给伤者、病人的自愿救助者免除责任,目的是让好人做好事没有后顾之忧,不用担心因过失造成伤亡而遭到追究,从而鼓励旁观者对伤病人士施以帮助。

当然,他山之石,能否攻玉尚是未知之数。但我们知道,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社会伦理,尊重他人生命权,在他人处于极度危难时力所能及地施以援手,这是最底线的道德。

专家结语

法律从来就不是万能的,试图通过制定严刑峻法,增加犯罪的罪名,来规范社会和公民的行为,未必可行。希望通过立法,制定“见死不救罪”,是法律向道德领域的扩张,是犯罪的扩大化,与我们正在建立的法治社会相悖,亦是不可取的。

综上所述,对“见死不救”不宜采用“大棒”打压的手段,但可鼓励、奖励见义勇为的行为,避免出现见死不救。根据“存好心,做好事”的原则给行为人一定的“奖励”之外,政府还得对类似的行为给予特别的赞许和肯定,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责任编辑:游航)

本期说法嘉宾
点击咨询

吴方平律师 浙江-金华

专长:刑事辩护

律所: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简介: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浙江义乌律师协会刑事辩...详细介绍>>

本期关键词:不作为犯罪

声明:未经许可,请勿转载;授权转载请注明 来源:找法网 作者:吴方平律师

说法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