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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裂的婚姻中谁受伤最深?

第46期
导读:社会发展与时代进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与自由空间,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人际矛盾与情感风险。社会的转型、环境的变化对婚姻家庭发起了挑战,新离婚时代呼啸而来。离婚的最大受害者是子女,其次是女方。父母造就了失败的婚姻,孩子却要为失败婚姻买单。对孩子来说这是一辈子的创伤,就算好了也可能会留下后遗症,更会影响孩子的性格、人生观、人际关系、婚姻观念。本期《专家说法》为您邀请到资深专家李立银律师讲讲离婚家庭的那些事儿。

离婚超过一年,婚内出轨无法追责

杨晓丽(化名)2007年起在广州工作五年,2010年认识了李阳(化名)。次年3月两人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目前女儿不到三岁。2013年一月,杨晓丽与李阳离婚,法院判决结果为:女儿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每月可探望三四次,双方没有财产纠纷,离婚原由为双方性格不合。离婚后杨晓丽带着女儿回到宁波生活,李阳留在广州。直到2014年年初杨晓丽才知道,2011年自己怀孕至孩子出生的一年中,李阳一直有外遇。跟杨晓丽离婚后,李阳从2013年7月至今,一直与一名有夫之妇保持同居关系。这些都是该女跟李阳走后,其老公通过QQ找到杨晓丽从而告知的。据了解,李阳在2013年1月离完婚后,当年总共只支付了女儿4000元生活费,2014年1月至4月每月给了1000元生活费,5月份又没有及时给付了。为此,杨晓丽拒绝李阳再对女儿进行探视,不愿女儿与李阳有交集。

本案很典型,男方李阳在婚内隐瞒了外遇的事实,离婚一年后女方杨晓丽才发现。我们都会同情杨晓丽,并对李阳的行为感到愤慨。但是在法律上,若杨晓丽想要在离婚一年后追究男方的过错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是有一定困难的。案件中夫妻双方于2013年1月离婚,而杨晓丽未在离婚一年内提出前夫婚内外遇从而主张自己的权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等规定,杨晓丽现在提出离婚异议已超期,故其不能向法院申诉。

我国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妇女群体进行了特殊的保护,但现代社会男女之间的社会地位仍然存在不平等现象,在离婚诉讼中,女性相对处于弱势,且对方出轨的取证、维权等都比较难以实现。大部分女性婚后为了家庭和孩子会付出得更多,有的女性甚至选择做家庭主妇,这样女方对男方的资金收入、生活状况等方面就更加难以掌握。

另外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生活中人们往往对证据及证据的证明力有所误解。部分人认为,只要将收集的证据提交给法院,该证据就会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明力,这种想法其实是非常错误的。本案中,从杨晓丽掌握的证据来看,我认为,即便是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主张也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因为证据的证明力非常薄弱——通话记录和李阳与第三者在小区出入的照片,并不能直接证实对方有出轨的过错。杨晓丽应当搜集对方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口头陈述录音或者邻居的证词、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等均可。

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离婚是指夫妻关系的终结,对于子女而言父母双方的身份不会改变,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不会因离婚而影响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身份关系。离婚后一方不支付或者不及时支付孩子抚养费的现象非常普遍,从目前的法律实践来看,离婚时判决夫妻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案件很少,绝大部分都是分期支付的,这也为需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留下了逃避责任的空间。离婚后一方难以掌握另一方的住址、电话、家庭状况等信息,所以后续追偿抚养费更加困难。

另外,未与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的探视权也是很多离异家庭中难以有效落实的难题,抚养孩子的一方往往会拒绝对方探视,或者限制探视时间、不按时让对方探视等,致使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因不能探视小孩而拒绝支付抚养费。

在此,我希望父母双方从孩子的健康成长方面考虑,切实履行好作为父母应尽的义务,给孩子提供一个健康生活的环境。

未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本案是一个生动的案例,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认为案件中李阳见女儿是他的权利——探视权,因为在当初法院已经给出了“男方每月可探望三四次”的判决,按照《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李阳不支付抚养费不是杨晓丽可以用来抗辩不给李阳探视的理由,李阳不支付抚养费属违法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8条,若对方拒不支付抚养费,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孩子的生长发育来看,父母的角色是别人难以替代的,如果因为一己之私而拒绝对方探视孩子,可能会严重影响到孩子的成长,严重的还有可能致使孩子今后心理有缺陷。目前,离婚后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小孩的事情时有发生,虽然法律有规定,但通过法院来行使探视权不但程序繁琐,而且还会激化双方的矛盾。因此,提高人文素质、增强及法律意识在当今社会显得尤为必要,这是解决该类问题最有效的途径。

案件中杨晓丽拒绝李阳探视女儿是错误的,除非她有证据证明对方探视女儿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如:①对方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对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②对方在行使探望权时,有打骂、虐待子女行为,使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③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允许其探望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④在探望过程有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有犯罪倾向的;⑤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道德品质不好或自身精神不健康的;⑥唆使未成年子女敌视对方或对方家庭成员的,怂恿子女犯罪的;⑦有借机藏匿子女企图或行为的。

当出现上述情形时,杨晓丽可以到法院要求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除上述情形外,不得拒绝李阳探视孩子。

专家结语

夫妻间要相互尊重,互相信任,经营好婚姻关系需要各方的倾心付出。在迫不得已而离婚诉讼时,一定要积极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要有证据意识。有些证据收集不到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如出现离婚后才发现的证据,则需要在离婚后的有限期限内及时主张权利,要向有专业知识的人士请教如何维权,请专业人士帮忙解决。

在离婚后一方不履行义务时,要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提供对方的重要线索如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利信息给法院,权利的行使要及时。(责任编辑:游航)

本期说法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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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银律师 广东-广州

专长:工伤赔偿

律所: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

简介:清华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办案过程中,能够熟练地运用...详细介绍>>

本期关键词:离婚出轨抚养费

声明:未经许可,请勿转载;授权转载请注明 来源:找法网 作者:李立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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