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儿车祸身亡,死亡补偿费去向何处?
第22期父母可以分得出嫁女儿的交通事故死亡补偿费
北京市朝阳区70岁的张某,女儿张小文40岁,出嫁多年,10月遭遇交通事故死亡,肇事单位赔偿张小文死亡补偿费80万元,由张小文的丈夫赵经意支取,并拒绝张某要求分配女儿死亡补偿费的要求。于是张某前来咨询律师,询问他是否有权利分配女儿的死亡补偿费?
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规定,死亡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质的人身损害赔偿。
所以,张某有权利分配肇事单位赔偿给其女儿的死亡补偿费。原因如下分析:
死亡补偿费不是遗产
首先,肇事单位赔偿给张小文丈夫赵经意的死亡补偿费不是张小文的遗产。
讨论死亡赔偿金能否被继承,必须要清晰遗产的界定。所谓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同时,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来看,死亡赔偿金是一种对权利主体未来期待利益“逸失”的赔偿,是在受害人死亡后由加害人支付的,而遗产却是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一定的时空限制。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并不具有遗产的性质,不能被继承。
显而易见,如果死亡补偿费属于张小文的遗产,那么这些死亡补偿费必须在张小文生前就已经由张小文合法所有,但情况却不是这样。
专家结语
张小文死亡补偿费的获得,并不体现死者张小文的意志,而是源于法律的规定。死亡补偿费的发生不仅仅与死者张小文遭受交通事故这一侵权行为致死的法律事实相关,同时它体现的国家法律是对交通事故这一侵权行为的惩罚,对张小文人身权利的保护,以及对死者张小文近亲属财产上进行补偿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