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给过警告的制造商是否还要对其产品缺陷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2-12-26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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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制造商要对其有缺陷的产品负责,但是如果制造商已经对产品缺陷作过警告是否就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在一个案件中,一个男孩在某百货商店的扶梯上骑行的时候受伤,受害人起诉扶梯制造商,要求赔偿损失。扶梯制造商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因为他已经在事故发生前写

制造商要对其有缺陷的产品负责,但是如果制造商已经对产品缺陷作过警告是否就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在一个案件中,一个男孩在某百货商店的扶梯上骑行的时候受伤,受害人起诉扶梯制造商,要求赔偿损失。扶梯制造商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因为他已经在事故发生前写信给了商店老板,指出了扶梯存在潜在的危险性;而且制造商已经对扶梯没有任何控制权。

法院认为,作为一般的原则,买方没有修复产品缺陷,不能作为免除制造商对其缺陷产品承担责任的根据。因为对于缺陷产品的诉讼是对产品制造时缺陷状况的指控,这一诉讼也是基于产品最终使用者没有得到适当的警告。产品制造商应当对可预见的使用者提供合理的安全使用条件。这是制造商不可转移的责任。这一责任不能通过警告中间商而免除。制造商已经警告过中间商的事实,只能作为中间商对最终使用者共同承担责任的依据。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警告中间商的行为才能作为切断产品缺陷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据,而免除制造商的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这表明,根据我国的法律,产品本身不能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不合理的危险不能通过警告转移自己的责任;而且警示标志不是给中间商的,而应当给予最终使用者。当然,什么是“不合理的危险”是一个肯定会在诉讼中引起争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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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的区别在哪里?
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两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构成要素不同:产品瑕疵不含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缺陷,则含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主观归责原则不同:产品瑕疵主要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经生产者、销售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只有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缺陷则实行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原则。 对销售者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和特殊情况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生产者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造成损害,生产者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 赔偿顺序不同:产品瑕疵的赔偿责任是先由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对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向消费者赔偿后才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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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轻易缴纳任何费用。一定要查清楚他们的资质再去操作,这样才会安全了解情况,需要时间,你现在有时间沟
江海军律师
江海军律师
14分钟前
亲你好,这个最好是电话去教育厅举报
你好,理论上满足重新申请驾驶证的基本条件,但不能考取B2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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