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支撑和加固不当导致从事挖沟作业的工人死亡,业主和监理工程

更新时间:2012-12-26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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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这一规定明确地规定了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但实际情况非常复杂,如果施工企业或

我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这一规定明确地规定了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但实际情况非常复杂,如果施工企业或总承包商对施工现场没有支配控制能力,仍要施工企业负责就有失公平。在很多合同中,实际上是业主或工程师完全支配着施工现场,这时应当让实际控制和支配施工现场的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在业主、承包商、工程师之间签订的合同可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明确的约定,我们认为这个约定在确定有关责任的时候也应当予以考虑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我们应当注意到,《合同法》限制的是合同约定免责条款给对方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无效。但有关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对第三人损害的免责条款(互相之间的责任转移)则不应受到限制。

在一个案例中,法院认为:工程师有保证工程施工安全作业的义务,因此工程师对支撑和加固不当造成的人员死亡应承担责任。同时,业主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尽管在合同中业主力图通过合同条款将工程安全施工的责任转移给其他人。

业主、建筑师、工程师和建筑管理人务必不能忽视自己监督、检查和安全保障的责任。他们必须对自己的职责给予应有的合理的注意。对于工程的控制程度越高。他们的相应的责任也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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