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士于2002年年初到某美容美发厅进行纹唇医疗美容,但未与该美容美发厅签订合同,亦未有服务凭证。数日后,A女士嘴唇红肿,出现溃疡,虽经多方治疗,仍未治愈,嘴唇出现疤痕,影响了容貌,给自己的身体及精神带来了很大的痛苦。A女士在与美容美发厅店主协商未果后不得已诉讼至法院。美容美发厅店主却以A女士从未在美容美发厅做过美容为由拒绝赔偿。
案件中A女士的遭遇值得同情,她在忍受着精神和肉体痛苦的同时,却不得不因无服务凭证而为举证东奔西跑。像A女士这样美容不成反毁容的事件其实还有很多。面对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医疗美容市场,爱美人士如何避免A女士的遭遇,减少类似悲剧的发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爱美人士应牢记以下二点。
一定要找信誉好、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专业美容店,给他人做美容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师资格证及上岗证。
面对混乱的医疗美容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02年2月发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已经于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了,该办法明确规定:今后,包括吸脂、隆乳、隆鼻等在内的美容手术将不得随意开展,它必须在经过审查合格的美容医疗机构才可以进行。如果个人或机构再想打医疗美容的牌子,必须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从事医疗美容的必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有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的医师操作。负责实施美容外科、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6年、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护士资格证。《办法》还规定,进行医疗美容前,主治医师必须要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医师必须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对违反规定的,医疗行政部门将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整顿医疗美容市场局面,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医疗美容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以及维护广大医疗美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
接受医疗美容服务一定要签订美容服务合同或索取美容服务凭证。 顾客到美容美发厅接受医疗美容手术,顾客与美容美发厅形成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属民事关系,医疗美容合同是一种广义的服务合同,应当受包括合同法在内的民事法律的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上面案件中A女士主张与美容美发厅之间存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应该由A女士对此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因此顾客接受医疗美容服务一定要签订合同或索取服务凭证。不然的话不仅仅身心受到伤害,将来打起官司时如无证据还要承担败诉结果。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