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奔驰撞人肇事者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更新时间:2019-06-03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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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5月31日上午,广西合浦县公安局向社会通报奔驰车连续撞人案件相关情况时称,肇事者黄某是处在醉酒状态下驾车,酒精含量191.1mg/100ml,超过了国家规定2倍以上,被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立案侦查。据了解,5月22日,犯罪嫌疑人黄某受邀请到合浦县廉州镇
5月31日上午,广西合浦县公安局向社会通报奔驰车连续撞人案件相关情况时称,肇事者黄某是处在醉酒状态下驾车,酒精含量191.1mg/100ml,超过了国家规定2倍以上,被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立案侦查。
据了解,5月22日,犯罪嫌疑人黄某受邀请到合浦县廉州镇海角汽修厂参加一个朋友儿子的12朝宴席(当地传统习俗,即孩子出生12天摆的宴席),与朋友们一起喝酒到当日19时许,之后独自驾驶桂E52688号奔驰300E轿车沿廉州中学、车沟底、廉南丁头坡路段连续撞到正在行使的车辆,其中摩托车5辆,电动车2辆,自行车1辆及行人2名,造成10人受伤住院,其中1人重伤,7人轻伤,2人轻微伤,被碰撞的车辆均受到不同程度损坏,事发后黄某驾车逃离现场。
事发当晚,警方对黄某抽血检验结果为:酒精含量191.1mg/100ml,属醉酒状态。据国家相关规定,血液酒精浓度达到每100毫升血液含20—80毫克酒精的驾驶员,将被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浓度达到每100毫升血液含80毫克酒精以上的驾驶员,将被认定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当晚,合浦县成立专案组,至23日9时,所获证据材料基本可以证明黄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实,于是决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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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危险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素: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
2、本罪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罪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
2、本罪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包括: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使用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危害公共安全;
3、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