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高危行业商业保险发展的意义如下:
(1)有利于实现政府、企业、保险公司等多方共赢。
保险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建立的一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商业救助机制,需要有面临相同或相似风险的庞大群体投保以分散风险。如果投保面狭窄,保险业出现大面积亏损,不利于保险业的持续发展,提高保险业为政府排忧解难的能力就成为一句空话。
(2)有利于企业转嫁经营风险,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高危行业一旦发生事故,人、财、物的损失都很巨大,有的企业可能被一次事故拖垮。商业保险却能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需求开发设计不同的险种, 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保障。一方面,保险公司能以自己长期经营积累的丰富风险管理和控制经验,督促指导被保险人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同时针对不同安全生产状况的企业实行不同的保险费率,对安全生产状况好、风险低的企业实行较低的保险费率,并给予一定的优惠,从而引导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减少事故发生率。另一方面,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协助处理事故,迅速理赔,既能使受难群众快速得到补偿,又能使企业能在受损后利用保险金迅速恢复生产,可以起到转嫁企业风险,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
(3)有利于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高危行业出险后,一些企业(尤其是私人煤炭企业)管理层往往逃之夭夭,将巨额赔偿的包袱甩给政府,政府很难一下子拿出大笔的钱来抚恤受灾群众。有的企业投保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虽具备保障期限长,保障范围广的特点,但每月给付额低,对于遭遇大难和伤残,即时需要大笔开支的职工及家属来说,得到的保障难以补偿所遭受的损失,同时,每月较低的生活保障也难以避免陷入困境,由此产生社会矛盾,形成不稳定因素。如果政府能在高危行业依法强制推行工伤保险的同时,要求企业同时投保商业保险,则一旦出险,遇难者家属、伤残职工不仅能依工伤保险得到长期的最低生活保障,又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较大数额的赔偿,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保障,政府不必为各类事故买单,企业也能在灾后迅速恢复生产,社会秩序能得以很快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