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宜州市男子韦某,在KTV遭到几个人殴打,情急之下他拿出随身携带的卡刀朝围攻他的人乱捅,进行防卫,不料致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近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对这桩故意伤害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9日零时许,被告人韦某与被害人石某、蓝某及韦某、“阿三”等人在宜州市“钱柜”KTV二楼大厅相遇时,双方发生口角,韦某与韦某等人争吵两句后即下楼离开。韦某、石某、蓝某、“阿三”等人认为韦某有意挑衅,想“教训”一下韦某。后韦某等人在“钱柜”KTV门口找到韦某,随即对韦某进行殴打,致韦某跌倒在地,韦某被打倒在地后,情急之下即拿出随身携带的卡刀朝围攻其的韦某等人乱捅,进行防卫,先后捅中蓝某腰背部和石某腹部后挣脱逃走。造成石某腹部因锐器伤导致胃破裂、左肾挫伤及左肾静脉离断大出血,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蓝某左侧腰背部因锐器伤致脾脏挫裂伤,经鉴定为轻伤。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5月10日,韦某被刑事拘留。案发后,韦某亲属赔偿了石某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元。
在诉讼过程中,石某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法庭上,被告人韦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韦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韦某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为了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他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持刀制止他人的不法侵害,属防卫行为,但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韦某防卫过当,依法应予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的亲属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视为被告人韦某赔偿,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韦某减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人韦某赔偿70%。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韦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6698.30元(含已支付的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