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原、被告同系某小区业主。2013年3月13日,原告马某在小区内散步时,恰逢被告徐某所饲养的萨摩耶犬(大型犬)突然从其身边窜过,由于事发突然,导致原告马某失去重心摔倒在地。被告在发现原告摔倒后,将原告搀扶到路边,并将原告送往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马某股骨颈骨折(左,Garden4型),住院手术治疗31天,共支付医疗费45089元。马某诉至法院,请求徐某赔付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损害赔偿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徐某所饲养的萨摩耶犬为大型犬类,在原、被告所居住的小区内属限养犬种,被告在饲养该犬时未尽到管理义务,使该犬挣脱绳索与其他犬在追逐中致原告倒地受伤,虽该犬并未直接接触原告,但由于该犬的体型较大且事发突然,故原告摔倒与该犬擦身而过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告摔伤的后果理应由该犬的饲养人被告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徐某赔偿原告马秀媛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辅助治疗器械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1110元。
案例二
2008年10月30日上午,甲从乙处借一头耕牛耕地。耕作休息时,甲将牛拴在丙的责任田边的一棵树上。10时左右,丙到自家田埂上摘扁豆时,发现牛正在其田中种植的山芋藤,经询问是谁将牛拴在此处无人应答后,便上前去解牛绳,欲将牛牵走。不料此牛怒用牛角将丙戳倒在地,致其受伤。当即送往医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等3000元,经法医鉴定,丙的操作为伤残9级。
法院审理认为,当动物的所有人与管理人为不同的人时,管束动物的义务转移给管理人,这时的赔偿主体应为管理人。
综上,第一,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只有饲养人的,当然由动物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发生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二,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既有动物饲养人又有管理人的,应当承担的责任形态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可以选择起诉饲养人,也可以选择起诉管理人承担中间责任;如果承担责任的人不是最终责任人,可以行使追偿权实现最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