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作病理检查即被“确诊”为性病 女子告医院获赔

更新时间:2019-05-27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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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沪上一女子因下身不适前往医院就诊,医生仅凭肉眼就快速确诊为尖锐湿疣,后经查实属误诊后,患者将院方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及医疗费189.08元、交通费20元及误工费320元。2008年8月,家住杨浦区的

  沪上一女子因下身不适前往医院就诊,医生仅凭肉眼就“快速”确诊为尖锐湿疣,后经查实属误诊后,患者将院方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及医疗费189.08元、交通费20元及误工费320元。

  2008年8月,家住杨浦区的方女士(化名)因下身长有异物,自我感觉不适至沪上某医院皮肤科就诊,经诊断为尖锐湿疣,医生要求为患者行激光治疗。因方女士对此诊断存在质疑,又于同年9月1日至该医院挂专家门诊,但专家仍仅凭肉眼诊断为尖锐湿疣,并开具相应的药物。

  2008年9月6日,方女士再次至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医院建议对其进行活检检查。同月17日,该院出具病理检验报告单一份,结论为慢性炎症、尖锐湿疣无证据。

  至此真相大白,方女士决心为自己的“冤情”讨个说法,因与医院多次协商未果,遂于2009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院方赔偿医疗费人民币206元、交通费人民币40元、误工费人民币3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9000元。

  法庭上方女士一再表示,由于医院的误诊,给其家庭造成巨大伤害,因为尖锐湿疣是性病的一种,关系个人作风问题,其无法给丈夫合理解释,至家庭矛盾激化,双方甚至差点为此事闹离婚,故院方的行为使其遭受重大精神打击,院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院则辩称,尖锐湿疣的传染途径不一定经过性行为传播,还可通过接触不洁医疗器械、公共浴巾、浴盆、马桶、游泳池等间接方式传播,不能将此疾病与性行为必然联系起来。同时,院方当时所作的临床诊断符合医疗常规,没有过错,且本起纠纷如果存在误诊,亦未对方女士造成不良后果,故不同意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作为从事医疗服务这一特殊行业的机构,其执业活动不但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宗旨,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证患者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基于此,医院亦应负有详尽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手段,进行适当、合理治疗的义务。在本案中,医院对于患者的病情作出初步的诊断,患者基于这种诊断可能会对其今后的生活造成困扰,再次至被告处复诊,被告医生应当以负责任的态度,更加认真细致地对原告进行检查,作出正确的诊断。但院方在医疗行为中未采取相应措施,而方女士在外院经过相应的检查,证明被告的诊断存在误诊。故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虽然院方称上述误诊未对方女士造成损害,但根据一般的社会评价,尖锐湿疣不仅系皮肤病的一种,更是性病中的一种疾病,不可避免会对当事人的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故方女士要求被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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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受伤,去医院检查说是病理性骨折、软骨瘤,是工伤吗?
是否能被认定工伤需要结合多个方面来看,要严格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标准,那就要判断事故发生的时候是否正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项。这个是认定工伤的标准,而是否符合这个标准,最后能否认定工伤是由工伤认定部门经过专业判断后作出。
我做了病理切片检查,也出具了病理咨询报告,一个月后在另一家医
因手术造成医疗损害的,如果是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的,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先与医疗机构协商,医疗机构拒绝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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