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笑不当致人死 民事赔偿责难逃

更新时间:2019-05-27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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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玩笑引发纠打致他人死亡的民事赔偿案件。年过六旬的朱某与及今年58岁的施某均系丹徒区上党镇某村村民,平日素无恩怨。2009年5月20日下午5时许,朱某在另一村民家中观看施某与其他村民打扑克牌时,见施某欠牌友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玩笑引发纠打致他人死亡的民事赔偿案件。

  年过六旬的朱某与及今年58岁的施某均系丹徒区上党镇某村村民,平日素无恩怨。2009年5月20日下午5时许,朱某在另一村民家中观看施某与其他村民打扑克牌时,见施某欠牌友几元钱未给,便随口讲了句玩笑话,讽刺施某惯于在牌桌上拖欠他人赌资。施某听后,认为很丢面子,也对朱某及其家人进行了强烈的语言侮辱。后两人均失去理智,相互进行纠打,直至被围观的其他村民拉开。

  施某在纠打中虽未造成任何外伤,但因近一年来患有高血压,回家后片刻即昏迷不醒,虽经医院抢救,但因脑出血破入脑室系统经抢救无效于24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施某系脑出血死亡,其情绪激动是脑出血的诱发因素。因朱某的行为未构成犯罪,施某的法定继承人一纸诉状将朱某告上法庭,要求朱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而朱某认为自己仅跟施某开了一个玩笑,并未实施侵权行为,施某死于高血压,朱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与施某在日常交往中未注意相互尊重,发生口角,进而发展到互相殴打,双方均有过错。在此纠纷中,双方言语及行为均过激,但朱某并无剥夺施某生命的主观恶意,也无法预见自己行为会产生施某死亡的后果。施某因与朱某发生纠纷情绪激动诱发脑出血而死亡,朱某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事实及朱某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由朱某赔偿原告20%的损失为宜。据此依法判决朱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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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刑事附带民事民事放弃赔偿,还能起诉民事赔偿吗?
你好,现在具体是什么情况?已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不能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问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民事怎么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都可以提出。 需要准备好的资料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原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相关的证据材料。 根据规定,在重伤害或者被害人死亡案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或者近亲属有可能不能得到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扶养)人的生活费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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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分钟前
违法,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当地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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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执行他的财产,他对象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可以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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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田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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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三根肋骨骨折,腰左侧1一4侧面膏折,伤定为几级
阮兴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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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分钟前
为啥不退?没有正当理由可以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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