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6台微波炉打假 被法院认定不是消费者

更新时间:2019-05-27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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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院一审认定他不是消费者,驳回索赔请求成都市民何先生来渝一口气买了6台微波炉,然后到法院起诉打假,说销售商虚假宣传。上月29日,渝中区法院寄出一审判决书,认定何先生不是消费者,驳回他的诉讼请求。何先生起诉称,他于4月30日在解放碑某商场选购微

  法院一审认定他不是消费者,驳回索赔请求

  成都市民何先生来渝一口气买了6台微波炉,然后到法院起诉打假,说销售商虚假宣传。上月29日,渝中区法院寄出一审判决书,认定何先生不是消费者,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何先生起诉称,他于4月30日在解放碑某商场选购微波炉。正在挑选,一名销售员给他发了一张某微波炉的宣传资料,上面写着“百年企业、世界品牌”的宣传语。

  何先生称,他看到宣传语后,第一反应是该品牌微波炉的生产厂家有上百年历史,质量肯定是稳定、有品质保证的。于是,他决定购买。考虑到除了自用2台,还要送朋友3台,他于是花5300元购买了5台。买回后,他通过网络和其他渠道得知,该微波炉的生产厂家至今也不过30多年。所以,他认为销售商欺诈消费者,于是起诉了对方,要求双倍赔偿(退5300元赔偿5300元),还要赔偿他交通费、误工费,1元钱的精神抚慰金,另外还要求商家在我市主流媒体登报道歉。

  商场辩称,从未向何发放过任何印刷品的宣传资料。任何人都知道,目前国内电器生产厂家没有谁超过100年。根据何本人在法庭上陈述,他的经常居住地在成都,本人又是四川南充人。此外,何在同一天还在另一商场购买了一台微波炉,并起诉到沙区法院索赔。所以,他们认为何并不是正当消费者,他购买这5台微波炉并不是用于生活消费。

  法院最后认为,何先生不是为了生活目的而购买,他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及的消费者。另外,“百年企业”的宣传口号,从字面上理解,只是对企业的宣传,不是对产品宣传,不构成欺诈。因为何购买的5台产品尚未提货,商场也表示同意退货,所以一审判决商场退还5300元货款,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是不是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审判长认为,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必须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同时,何是南充人,经常居住地在成都。成都能够买到该品牌产品,他为何到重庆来买,并买6台?合议庭认为这有违常理。最后认定,何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

  被告是否属于欺诈

  审判长称,现在许多企业在宣传时,都喜欢打着“百年”的旗号,例如“百年老字号”、做“百年老品牌”等。这些宣传是否存在欺诈,关键要看是对产品宣传还是对企业宣传。本案中,该“百年”并未对产品的质量、功能、产地、成分等进行宣传,只是宣传企业。100年前我国没有电器厂家,也不可能有百年的电器企业。所以,“百年企业”的口号并未构成欺诈,只是存在一定瑕疵。[page]

  不过,审判长称,“百年企业”的口号是一种打擦边球的行为。遇到这种情况,市民可向工商部门投诉,由工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观点交锋

  购买东西就是消费者

  昨天,记者联系上何先生的代理人、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文刚。谢律师称,何有正当生意,不像王海这种靠打假谋生的职业打假人,“只是对打假感兴趣”,以前没打过这类官司。谢认为,现行法律还没有“职业打假人”一说,只要购买东西就是消费者。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洪波称,消费者和商家获取的信息是不对等的,所以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职业打假人弥补了普通消费者部分专业知识的缺陷,起到的作用是净化市场。所以只要有利于市场,不管是不是职业打假人,都算消费者。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昊称,消费者概念宜作广义解释。生活所需是个可大可小的概念,只要在正规销售渠道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都应理解为生活需要。打击知假造假、知假贩假,仅靠政府力量是不够的,必须依靠民间力量。只有保护职业打假人的利益,才会使民间监督落在实处。目前国内不少法院已经通过判例,确认了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地位,建议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给予最终认定。

  此类纠纷适用合同法

  本案审判长认为,职业打假人与消费者的区别在于:职业打假人不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而是为了经济利益,带着一定商业目的。所以,从消法来看,职业打假人并不具有消费者的身份。虽然在学术探讨中可以有不同观点,但法律是严谨的,涉及到具体案件,就要严格按法律打表。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桐雨称,目前的法学界对消费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结合消法规定,只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才算消费者。职业打假人的购买行为就不受消法保护,他们的行为可以通过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来解决。

  相关链接

  北京法院

  职业打假人视同消费者

  2009年6月,北京《石景山法院消费者诉讼纠纷的难点及解决办法》首次明确: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具有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

  该法院认为,确定职业打假人在消费维权类案件中的主体资格,有利于净化消费市场。

 [page] 上海法院

  职业打假人不适用消法

  2004年3月,上海某基层法院明确表示不支持知假买假索赔,消费者明知经营者销售的是假货,其购买行为并非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错误作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一”规定。

  公众调查

  职业打假人属于消费者

  七成受访者赞成

  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昨日,本报公众调查中心随机对60名网友进行QQ在线调查,近七成受访者认为职业打假人属于消费者。73.3%的受访者对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然后再找商家索赔的做法表示支持,认为打假人是在替消费者维权。另有近三成人持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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