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姑娘因积冤过深,竟然在繁华路段的美容店门口大打出手,其中芹姑娘遭轻度“毁容”。为此,伤人的玲姑娘被公安机关拘留罚款。4月17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又作出玲赔偿芹除护理费外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损失9000余元。
芹和玲两位姑娘均来自四川,按说在他乡遇故人,应该更和睦共处才是,然两人却积冤甚深,2008年6月4日下午,玲在虹中路程家桥路处的“艺流”美容美发店门口突然看到芹,便走上前去硬要“谈谈”。芹知道“谈”不出什么名堂,执意拒绝,却被玲一把抓住。不料,玲手上点燃的烟头有意无意地烫到了芹。芹遭无端“欺负”,一记耳光向玲抽去。玲遂用手中包括指甲刀在内的钥匙串等物品猛击芹的脸部,致芹受伤不轻。经验伤,结论为额鼻部皮肤裂伤,额面部多处表皮划伤。由于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公安机关对玲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处罚。
芹认为玲的行为给自己造成身心伤害,故将玲诉至法庭,要求判令玲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各类损失近4万元。
玲辩称是芹先动手打人,才造成双方发生互相拉扯的行为。芹在主张的费用中,除医疗费用外,其余费用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双方原有矛盾,玲偶遇芹后,因芹不愿与其交谈,玲即对芹实施拉扯等行为,该处置方式存在不妥。而芹接着打了玲一记耳光的行为虽亦有不当,但仍应作以下的分析,玲用含有指甲刀的钥匙串等物品打芹的脸部,玲应当清楚该类金属物对芹脸部会造成的危害,但玲的行为却表明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正是玲这种危险性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芹脸部受伤的后果。据此,认定玲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玲就责任问题所提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