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物体击中乘客右眼 公交公司被判赔偿

更新时间:2019-05-27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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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邱先生乘坐公交车至洛阳市瀍河区东花坛立交桥下时,突然被不明物体击中右眼,为此邱先生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洛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邱留成131914.39元。2007年6月8日19时许,原告邱留成乘坐被告洛阳

  邱先生乘坐公交车至洛阳市瀍河区东花坛立交桥下时,突然被不明物体击中右眼,为此邱先生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洛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邱留成131914.39元。

  2007年6月8日19时许,原告邱留成乘坐被告洛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豫C-26533号41路公交车,由东向西行至洛阳市瀍河区东花坛立交桥下时,原告突然被不明物体击中右眼。原告右眼受伤被诊为:右眼球破裂伤,右眼睑裂伤。 2008年4月21日原告到洛阳济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右眼伤情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外伤后右眼视力光感为七级伤残。原、被告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89586.1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持有效客票乘座被告2007年6月8日在洛阳市内运行的豫C-26533号“41”路公交车后,即原、被告之间成立客运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原告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明事实,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131914.39元,驳回原告邱留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洛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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