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被打死狗主人要求精神赔偿被驳回
更新时间:2019-05-27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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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家住北京市房山区的张某认为自己的宠物狗被打死与宁某有关,遂将邻居宁某告上法庭,要求宁某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及精神损失1000元,并要求宁某向其赔礼道歉。4月28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最终原告因提供的证据不足,被法院
家住北京市房山区的张某认为自己的宠物狗被打死与宁某有关,遂将邻居宁某告上法庭,要求宁某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及精神损失1000元,并要求宁某向其赔礼道歉。4月28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最终原告因提供的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庭审上,张某诉称,她与宁某是前后邻居。2009年3月14日夜间,宁某无故将她饲养的一条京巴狗(取名“丢丢”)打死,并将其抛掷在离她家门口不远的地方。当张某发现宠物狗死亡后,多次找宁某协商赔偿事宜,并要求其赔礼道歉,均遭到拒绝。张某认为,其饲养的宠物狗性格温顺,没有任何攻击性,并且张某家人已经与京巴狗培养了深厚的感情,“丢丢”被人无故殴打致死,给她及家人带来了巨大的感情伤害。故要求宁某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精神损失1000元,并向她赔礼道歉。
宁某辩称:张某的狗不是自己打死的,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取了张某的报案记录和双方在派出所的询问记录,并向张某提供的证人进行了核实。宁某在公安机关虽然承认曾经打过一条狗,但否认张某家的狗是自己打死的,且打狗的时间与张某家的狗死亡的时间不符。
最终,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据,根据公安机关及法院收集的证据,无法确认原告所诉事实的存在,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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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离婚的实际情况,离婚在一些特定的情况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的。只有在婚姻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时候,受害方才能够请求精神损失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