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行窃逃跑时溺亡 父母状告同伙见死不救

更新时间:2019-05-27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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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同兄弟伙盗电缆线被发现,逃跑过程中,旱鸭子王龙(化名)慌不择路,跳入水塘,结果溺死。王龙死后,其父母状告同伙高某、张某见死不救,要求赔偿20万元。昨天,该案二审在一中院开庭。王龙的母亲肖艳(化名)称,儿子离家时才20岁,虽然成绩不好,初中未毕业,

  同兄弟伙盗电缆线被发现,逃跑过程中,“旱鸭子”王龙(化名)慌不择路,跳入水塘,结果溺死。王龙死后,其父母状告同伙高某、张某见死不救,要求赔偿20万元。昨天,该案二审在一中院开庭。

  王龙的母亲肖艳(化名)称,儿子离家时才20岁,虽然成绩不好,初中未毕业,但孝顺、懂事。“就是他们害了我儿子!”她说,王龙回来后不久,在上网时认识了高某、张某等人。2007年11月22日,王龙和张某、高某、李某一起去高新区大竹林一新建变电站盗窃通讯电缆线。正在割线的时候,被人发现。李某被当场抓获,其余3人慌忙逃走。眼见无路,3人一起跳进一个宽约10米、深2米多的水塘。高某和张某成功逃离,王龙却沉下水底。

  肖艳说,张某和高某看见王龙挣扎,不施救反而逃跑,造成王龙死亡。事后又没及时通知他们,遂将两人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庭上,张、高二人辩称,是王龙提议下水,还先跳下去。游到对岸后,他们看到王龙要沉了,便找来竹竿想救他,但没来得及。看到有人追,他们就跑了。

  渝北区法院一审认为,王龙明知不会水,还率先跳进水里,是自己的过错造成死亡后果的发生,应该承担责任,而张某和高某也曾采取救援措施,遂判决驳回起诉。肖艳不服,提起上诉

  昨天庭审中,张某和高某并未到庭。肖艳则坚持二人系见死不救,隐瞒事实,“我儿子是旱鸭子,啷个可能先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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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违法吗?见死不救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死不救者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从本质上来讲,见死不救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一般公民见死不救会承担社会舆论的谴责,但并不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没有法律特定义务。然而,负有特定义务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及法律授权的人员,如警察、党员、夫妻关系的,以及有抚养扶助关系的父母和子女,如果见死不救,不仅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故意杀人则是另一回事。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故意杀人触犯刑法,对于成年人并且处于正常精神状态下的个体,可能会被判无期或死缓或死刑,这取决于法律主体的行为能力是否有完全。
交通肇事见死不救犯法吗
以下是交通肇事的行为: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