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太晒太阳时不慎摔伤 老年公寓有过担责

更新时间:2019-05-27 16: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赵老太年纪大,身体不好,孩子们又都忙于工作而无暇照顾她。为了让母亲更好地度过自己的晚年,赵老太的子女们便送她到许昌市一家老年公寓,谁料,赵老太竟在代养期间摔伤了。8月26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老年公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赵老太11943

  赵老太年纪大,身体不好,孩子们又都忙于工作而无暇照顾她。为了让母亲更好地度过自己的晚年,赵老太的子女们便送她到许昌市一家老年公寓,谁料,赵老太竟在代养期间摔伤了。8月26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老年公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赵老太11943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7月,82岁的赵老太与老年公寓签订了代养老人协议书。协议约定,赵老太为特二级护理(特二级护理对象身体状况为“年老体弱、多病、半身不遂、痴呆,需借助器械缓慢行动的老人”),老年公寓每月收取特护费610元。2008年2月,赵老太在老年公寓晒太阳时,不慎从小推车上摔下。

  赵老太在医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20377元,其中医疗保险为其报销医疗费17750.06元,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2627.13元。后经鉴定,赵老太左侧股骨颈骨骨折,构成五级伤残。事发后,赵老太的子女多次找老年公寓协商赔偿事宜,均遭拒绝。赵老太的子女认为,老年公寓没有依约尽责是使母亲受伤的主要原因。遂将将老年公寓告上法庭,并提出了72049元的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昌市老年公寓与赵老太签订的代养老人协议书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赵老太被定为特二级护理,并依约交纳了特二级护理费用。被告许昌市老年公寓接收代养期间,没有尽到安全护理、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致使赵老太在晒太阳时摔伤,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综上,被告许昌市老年公寓应赔偿赵老太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11943元。被告辩称赵老太系自己摔伤,并非护理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据悉,判决下达后,双方均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老人在养老院入住20天左右因地太滑摔倒造成四处骨折请向养老院
责任承担需要结合双方过错来定,若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一个老太太在本店自己不小心摔伤了。谁的责任
责任承担需要结合双方过错来定,若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动态
我去骗光了,然后起诉你赡养,现在没工作,具体什么情况,这个你要需,如果没工作怎么赡养,但是。
什么情况?今天车骑自行车什么东西,他为什么不?
什么情况?今天车骑自行车什么东西,他为什么不?
您好,您具体遇到了哪方面的法律问题。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