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通说,产品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动物致害责任以及机动车驾驶人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工伤事故责任,为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按照我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这些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构成不要求有过错的要件,也就是不问过错,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具备了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的要件,就构成侵权责任。
这样的要求无疑是正确的。但这只应当是针对侵权责任构成而言;在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时候,无过错责任的行为人究竟有过错还是无过错,是不是也和侵权责任构成一样,也采取“无所谓”的态度,采用同样的赔偿标准呢?
在德国,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容与基于过错责任原则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容是不同的。以产品侵权责任为例,基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同法律基础而产生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一种请求权,是基于《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产生的过错责任请求权;第二种请求权,是基于德国《产品责任法》产生的无过错责任请求权。这两种损害赔偿请求权虽然都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由于产生请求权的法律基础不同,因而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容并不相同。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产生的过错责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依据《产品责任法》产生的无过错责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赔偿范围上是不同的:按照第823条产生的过错责任请求权,赔偿范围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没有赔偿数额的上限;而按照《产品责任法》产生的无过错责任请求权的损害赔偿范围,最高限额为8500万欧元,即同一种缺陷产品全部的赔偿数额不超过这个限额,所有的受害人从这个数额中平均受偿。
同样,按照德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侵权责任不需要加害人对造成事故有过错。在这种责任下,司机即使是没有任何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单人责任限额为60万欧元,多人是300万欧元。但是,如果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认请求权,其基础是民法典第823条,最高限额达到500万欧元,并且还要考虑民法典第852条规定的过失相抵规则,受害人有过错的,对加害人适当减轻责任,只有对不满10岁的未成年受害人除外。
这样的规则是: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侵权人没有过错的,采取限额赔偿制,赔偿数额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若原告能够证明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侵权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的,侵权人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赔偿责任,按照实际损失实行全部赔偿。
事实上,凡是法律规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侵权人都存在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情况。既然如此,侵权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侵害他人的权利,以及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致害他人,其侵权责任应当是不同的。如果侵权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虽然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他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因而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而如果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那么,他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赔偿责任。
之所以采用这样的规则:
第一,依据不同的法律基础而产生的请求权是不同的。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法律基础产生的请求权,应当受到过错责任原则的约束,其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就应当是一个受全部赔偿原则约束的请求权。而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律基础产生的请求权,则应当受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约束,侵权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例如法律可以规定赔偿数额的上限,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高上限。
第二,在原告的举证责任负担上,也体现的是这样的宗旨。受害人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使请求权,对侵权责任构成的要求,只要证明加害人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其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就能够成立;而要证明过错责任的请求权,不仅要证明上述三个要件成立,而且还要证明侵权人过错要件成立。这对于受害人而言,其举证责任的负担是完全不同的。那么,受害人承担较轻的举证责任证明的无过错责任请求权,与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证明的过错责任请求权,在内容上也应当有所不同。这样才能够体现程序上的公平和正义,才是合理的选择。[page]
我们从中得到的启示是:
第一,应当确立不同的法律基础产生的请求权的不同内容,准许当事人进行选择。类似于产品侵权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以及不同的法律规定之间,凡是法律规定不同的请求权基础的,当事人在起诉的时候,都可以进行选择,按照不同的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所选择的请求权构成的,法官就应当支持按照当事人所选择的请求权确定赔偿责任。事实上,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权利人的选择权中,就包含了这样的规则。关于工伤事故责任的规定,也体现了这样的精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实行的是确定的赔偿标准;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事故责任人的过错的,请求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赔偿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也应当予以准许。
第二,在制定民法典总则时,应当考虑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在侵权责任法中,应首先作出一个一般性的规定,即:“依照法律规定即使无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其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受害人能够证明侵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其次,在规定产品侵权、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动物致害以及机动车肇事责任的特别规定中,规定其无过错责任原则请求权的赔偿范围上限。
杨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