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的认定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堕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采取的是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对于被告的过错,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被告反证证明其没有过错。至于被告证明其没有过错的内容,法律并未进行规定,按照物件管理的一般原则,被告应该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一般管理人的注意标准。
二、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适用情形包括哪些?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适用情形包括4种:
1、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简称建筑物致人损害;
2、人工建筑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简称构筑物致人损害;
3、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简称堆放物致人损害;
4、树木倾倒、折断或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简称树木致人损害。
当遭受物件损害导致侵权,首先应该保留相关证据以及责任人,再去运用法律对于物件损害的认定。以上便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的认定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物件损害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