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儿手术输液过量死于手术台
更新时间:2019-06-12 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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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在×年×月×日患儿齐××,女,3岁,因“O”形腿(俗称罗圈腿)
[案情]
在×年×月×日患儿齐××,女,3岁,因“O”形腿(俗称罗圈腿)住×市×医院作矫正术,手术由外科医师陈××主割。但被告人陈××对小儿输液量根本没有计算应输多少,手术前也未请示上级医师,又未与其他同事们研究就进行了手术。
手术进行中被告陈××曾嫌护士输液速度慢,指示护士加快输液速度,在陈××的指令下,在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里竟输入盐水、葡萄糖液1700毫升,使患儿在短时间内骤然增大血容量,加大心脏负何,造成急性肺水肿和急生心力衰竭,当发现了情况下不好时,被告仍指令护士继续输液,终因在短时间内患儿接受液体超量死于手术台上,使一个健康的儿童为矫正“O”形腿而丧失生命。
此外,患攻住院后直到手术前尚未完成病历书定,事故发生后又伪造了病历。
[处理]
患儿家长向某市人民法院控告了外科医师陈××。经×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医疗责任事故,×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认为陈××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以重大医疗事故罪对陈××进行了判刑。因此,被告人陈××受应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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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突然死于输液,医院没有责任吗?
医疗事故中患者死亡医生一般是不用承担责任的,该赔偿责任是由医疗机构负责承担的。不过当医生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此时医生有过错的,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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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A过量导致病人死亡最高赔偿多少
医院应当进行赔偿,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因医院对设施处理不当导致病人死亡属于医疗事故,可以要求赔偿。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建议先协商,协商不了起诉要求损害赔偿。而公司不负责,因为这不是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不属于工伤,因为与公司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