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工作时猝死公司担责吗

更新时间:2019-06-11 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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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名临时工在某电力公司车间工作时猝死,死者妻子、母亲和一双儿女认为其系劳累过度致死,便将该电力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付死者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和家属抚养费、赡养费等共计35万余元。日前,塘沽法院开庭...

  一名临时工在某电力公司车间工作时猝死,死者妻子、母亲和一双儿女认为其系劳累过度致死,便将该电力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付死者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和家属抚养费、赡养费等共计35万余元。日前,塘沽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判决。

  原告杜某云、刘某梅、陈某波、陈某芬诉称:四原告与死者陈某彬分别为夫妻、母子、父子、父女关系。陈某彬在塘沽一家化工厂退休后,于2003年9月受雇于被告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每天早8点上班,转天早8点下班,休息48小时。去年10月12日18时,陈某彬洗澡,洗完回到车间工作。18时30分左右,工人们发现其已死亡。正是由于陈某彬在车间为被告长时间工作而猝死,被告理应予以赔偿。故四被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235800元,丧葬费11011元,原告杜某云抚养费76000元,原告刘某梅赡养费30000元,几项共计352811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辩称:陈某彬系被告临时雇工,但其工作是间歇性的,每两个小时抄表一次,晚上9时以后就不再抄表,只是值班性质的工作,可以休息。其工作内容非常简单轻松,并不存在超出其身体承受能力的劳动。陈某彬死亡原因属于自然死亡范围,与为被告工作没有关联性,并不是职务导致的死亡,被告本身无侵权行为,因此被告作为雇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并不了解陈某彬的工作情况,也未去过被告单位了解死者生前的工作环境,原告主张死者因劳累过度死亡的证据不足,认定其属于自然死亡,因此法院对原告诉求不予支持。但陈某彬系在从事雇用工作时间内死亡,被告应酌情给付原告适当赔偿。法院判被告电力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一次性给付四原告经济补偿款4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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