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先生认为,被告作为国家大型供电企业,未能尽到安全责任,在高压电线断落地面后未能采取相应的应急保护措施,消除危险,对给原告造成的伤害和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在已经支付了部分医疗费、营养费之外,再行赔偿医疗费35555.52元、误工费16628.71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5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5550元、残疾赔偿金10591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5644.50元、继续治疗费6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
被告辩称,电线遭雷击后断线脱落,是自然情况,属不可抗力。原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雨天选择在树下穿行,而且在电线密集的树下,应能遇见有危险发生的可能,在110千伏电线明显落在地下的情况下,原告不但没有避让,而且骑三轮车直接压过电线,导致电线搅在车轮中,原告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原告在送奶的途中被击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其雇用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线路产权人,被告公司及时到现场,及时抢修,不存在原告起诉状中所说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作为公用企业,被告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原告的考虑,已经向原告支付了107687.57元,已经尽到了社会责任。
据记者了解,谢先生家里还有60多岁的母亲和两个十岁左右的孩子需要抚养,现在已经生活无着,更谈不上进行康复治疗。为此,谢先生申请法院先予执行,考虑到原告的困境,被告北京电力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再次支付给原告1万元用于治疗。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因接触坠落地面的高压线被烧伤,被告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应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提出事故属于不可抗力,但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损害发生时存在不可抗力的证据,对其意见,法院未予采信。原告骑三轮车从路面正常通过,被告提出原告属于故意,对此法院认为缺乏证据支持,亦没有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赔偿原告谢先生医疗费35548.52元、误工费11000元、交通费576元、护理费4000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10591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6472元、继续治疗费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其中1万元已支付)。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