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建设工地遭遇二级伤残,法院判赔用人单位赔偿四十万
更新时间:2019-06-11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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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8岁的胥怀是四川来京的务工人员,2002年5月5日起被江都公司聘为临时工,其工作为民安小区工地负责塔吊解钩。在此之前,大兴建筑工程总公司七分公司(甲方)与建工三建机械公司(乙方)签订塔吊租赁合同,约定甲方负责提供合格、负责任的讯号工,发生安全事故由责
28 岁的胥怀是四川来京的务工人员,2002 年5 月5 日起被江都公司聘为临时工,其工作为民安小区工地负责塔吊解钩。在此之前,大兴建筑工程总公司七分公司(甲方)与建工三建机械公司(乙方) 签订塔吊
租赁合同,约定甲方负责提供合格、负责任的讯号工,发生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等。2002 年6 月1 日早5 : 30 分左右,三建机械公司的塔吊司机听到哨声即开动塔吊,此时,负责解钩的两工作人员尚未离开模板,其中一人迅速跳离,胥怀因未能迅速离开模板,被倒塌的模板压在身上,经工地工友的努力才将胥怀从模板下救出,当时胥怀已不省人事。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后,诊断为颈椎粉碎性骨折并高位截瘫,头部软组织挫伤。北京市法庭科学建设鉴定研究所对胥怀伤残程度鉴定为二级。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胥怀作为江都公司的员工,其从事的塔吊解钩工作属高度危险作业,其既可以请求工伤事故赔偿,又可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现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由于事故现场没有相关文字及图片记载,双方又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无法确认导致模板倾倒的真正原因,从而无法确认各方对模板倾倒所负责任。由于胥怀被模板压伤的事实各方均不予否认。按照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定,各方对胥怀的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被告北京大兴建筑工程总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胥怀四十万零五千七百四十二元九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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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伤残和二级肢体伤残有什么区别
伤残二级标准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应当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肢体残疾分级标准是评定人体运动系统残疾数量、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的准则。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疾、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肢体残疾包括: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根据相关规定,二级肢体残疾的标准是:
1、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2、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3、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一级伤残和二级二级伤残标准
二级伤残是比较严重的了。我国对于二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是: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