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意外死亡后,各相关单位各执一词,相互推委,一时无法达成赔偿协议。2006年7月3日,彭某的亲属一纸诉状将景声公司、房屋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以及业主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抢救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16820.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彭某与景声公司之间形成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理解》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承揽人彭某使用水钻、金属扶梯违章操作造成自身损害,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定作人的景声公司和业主指示彭学明在其选定地点打孔,造成彭某死亡,其指示错误,应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漏电保护器安全监督规定》中有关要求,房屋开发公司应在事故电路处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因此房屋开发公司对彭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而物业管理公司已与业主约定了在承重墙上不得打孔,且业主也未告之要在阳台承重墙上打孔的情况,因此该公司尽到了管理义务,对彭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损害赔偿总额为212198.5元,死者彭某对自身损害承担55%的责任,即116709.2元;景声公司和宇达公司分别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各42499.7元;业主王某承担5%责任,即10609.9元。
编辑:李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