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老周到底是如何受伤的,现事实不清,也没有报案纪录。故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永乐家电”辩称,其与原告老周没有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8月,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鉴定结论:老周因高坠致伤后下肢瘫痪(肌力0级)伴大小便失禁,评定一级伤残。酌情休息15个月,营养3个月,需终身护理。
法院认为,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关于损害的赔偿责任,“永乐家电连锁售后服务工作单”系由被告王某交给原告安装的,该安装行为由其指示原告完成的,应认定原告的安装空调行为受雇于被告王某,即双方存在雇佣关系。根据法院对某用户的调查笔录和由原告提供的“永乐家电连锁售后服务工作单”能够证明原告在安装空调时摔下受伤的,故被告王某对其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在安装空调过程中也应负有谨慎注意安全义务,其不慎摔下,也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酌情确定王某承担合理费用55.6万元的70%,计38.92万元,并承担精神抚慰金3万元。
而被告“永乐家电”将安装空调行为发包给被告王某进行,被告王某作为某制冷维修部的业主,具有安装空调的经营范围,“永乐家电”的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况且,“永乐家电”销售、安装、维修空调的“一条龙”服务,系针对购买空调的消费者,而不是原告,原告与其没有法律关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李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