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郝某承包了北京卫生学校的楼房屋面防水工程,高师傅作为受雇工人之一参加了郝某组织的施工。5月20日,高师傅在与几名工人清理屋顶废弃预制板时,被下坠的废弃预制板外露钢筋钩住,从屋顶坠落,当场摔晕,被送往大兴区亦庄医院抢救。经诊断,高师傅的伤情为“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郝某支付了全部医药费。住院46天后,郝某为高师傅办理了出院手续,送回山西老家休养,并支付高师傅1千元生活费。2004年12月31日,高师傅的亲属代理他与郝某的妻子及其他代理人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郝某在2005年农历5月初前交付高师傅1.7万元,双方结清此事。但郝某在支付了高师傅1.2万元后就拒接高师傅的电话。2005年11月,高师傅来到北京找郝某,发现郝某已将原住房卖给他人,下落不明。高师傅认为,卫生学校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郝某;且卫生学校是涉案防水工程的受益人,应与郝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6年5月,高师傅委托其家人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卫生学校、郝某连带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0余万元。
此案经两审法院审理,北京一中院终审认定高师傅受伤后的首诊医疗费系由郝某负担,而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高师傅要求卫生学校承担赔偿连带责任,于法无据。由于高师傅是在卫生学校施工中受伤,在现有情况下,为保障受害人高师傅的利益,郝某应当对高师傅因伤害受到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中院判决郝某赔偿高师傅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辅助器具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四万余元。但最后因郝某下落不明,案件无法执行,高师傅向一中院申请再审,要求增加卫生学校为连带赔偿人,一中院经经审查后对本案提起了再审。案件审理中,法官们了解到了高师傅家庭等各方面的实际困难,他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家中有八十多岁的老母亲和两个患精神病的孩子,妻子有病在身无法参加较重的劳动,其打工受伤对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现在案件无法执行,更使其家庭生活陷入了困境。
面对高师傅受伤诉求中的合理成分、实际生活困难,以及郝某下落不明,增加卫生学校为案件被告于法无据等各方面的情况,一中院承办此案的闫炜法官感到,简单地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一方面无法解决高师傅的困难,也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彻底化解,必须在案件之外想办法,于是闫法官利用谈话、接访等各种机会耐心做高师傅的心理疏导工作,鼓舞其树立勇于面对生活的信念,增强对生活的勇气,稳定其思想情绪;向其说明过高的诉讼期望难以解决实际困难,引导他依法、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告诉高师傅,法院会充分考虑他的特殊情况,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协调相关单位,解决他生活上的困难。为了给高师傅寻求救济,闫法官围绕卫生学校在发包工程中存在的瑕疵以及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和后果,说服卫生学校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适当考虑高师傅的请求。在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下,高师傅放弃了过高的诉讼期望,表示要积极配合法官回到诉讼程序中来解决问题,同时,也说服卫生学校转变态度,接受了相关建议,出于人道救助精神一次性补偿高师傅三万五千元,一场长达五年的诉讼纠纷在法官的努力下得以圆满解决。
多年来,北京一中院坚持在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贯彻“和谐司法”的理念和原则,在确立“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审判工作标准的同时,根据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等各个环节的特点,制定相应制度,采取有效手段,把调处矛盾,化解纠纷的工作要求贯串诉讼全过程。针对申诉再审案件当事人分歧大、积怨深、矛盾化解难度大的特点,北京一中院在完善调解结案激励机制的基础上,总结出了准备充分、态度明确、平衡利益、调解书制作及时送达等有效工作方法,几年来,再审案件调解、和解结案数不断上升。2007年以来,再审案件有逾两成案件以调解或和解方式结案,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一起再审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曾把“调解是金”的锦旗一起送给一中院审监庭的法官。 [page]
编辑:王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