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体罚学生导致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更新时间:2019-06-11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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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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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牐? 南京一学生在学校受到老师体罚后患病,有关司法鉴定部门先后出具了三份结论不同的司法鉴定,法院围绕三份鉴定进行了历时七年的审理。
?牐? 2005年5月,在法院调解下,学校补偿学生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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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牐? 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司法鉴定的管理纳入了严格意义上的法治轨道。
?牐? 在我国民事、刑事审判活动中,由于审判人员不具备超出法律之外的其它专业知识,司法鉴定作为科学证据,在庭审中对案件的性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牐? 由于司法鉴定在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地位,其客观真实程度始终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今天刊登的案例从事实角度介绍了司法鉴定在案件中的重要作用,以及不完全真实的鉴定给他人带来的诸多不幸。 ——编辑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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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牐? 2005年5月12日,经过七年的诉讼,经历了法院一审、二审、再审之后,南京教师孙敏终于为女儿潘瑶讨回了一个公道。经过法院调解,潘瑶所在学校以及学校的主办单位一次性给付潘瑶生活补助费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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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牐? 1998年3月6日,对于江苏省南京市女教师孙敏来说是一个黑色的日子,她13岁的女儿潘瑶被南京脑科医院诊断为“儿童期精神分裂症”。
?牐? 1997年6月,潘瑶以全校入学前11名的优异成绩考入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职工子女总校第四中学(简称南化四中)初中部快班。
?牐? 潘瑶初入中学,开始不太适应学习环境,作业负担较重,有时至深夜12点方能休息。由于睡眠时间不够,潘瑶出现多次迟到。
?牐? 不久,潘瑶的班主任召开班委会宣布了对迟到者进行体罚的规定。第二天,潘瑶迟到两分钟,班主任罚她站着听课,并规定下课时也不准坐下。
?牐? 1997年11月,潘瑶因长时间站着听课精力不集中,回答不了问题,被老师罚到操场跑步。
?牐? 1997年12月16日,潘瑶因再次迟到被老师叫到教室罚站、傍晚放学后在操场跑步。
?牐? 由于多次受到处罚,潘瑶被同学嘲讽、疏远。
?牐? 据孙敏讲,那一段时间潘瑶夜间常因做恶梦大叫:“别罚我,我怕!”学习成绩直线下降,甚至发展到遇见老师就怕,不肯上学。
?牐? 1998年3月3日新学期开学后,潘瑶因和同学发生争吵被老师强行拖出教室。出人意料的是,一贯怕老师的她,这次居然和老师扭打起来并大喊:来个地震毁了学校!
?牐? 当天孙敏将女儿带回家后,潘瑶像换了一个人似的时而大喊大叫,时而表情呆滞,时而哀求说:“求求你老师,对我好一点吧。”第二天,她不仅将家里的电视机砸了还差点跳窗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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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牐犙?生状告学校
?牐? 1998年3月6日,孙敏带潘瑶到南京脑科医院,医生诊断其患“儿童期精神分裂症”,潘瑶不得不休学。
?牐? 孙敏找到学校和老师,要求他们承担女儿看病的费用。老师以体罚是正常教育手段为由不肯承担责任。
?牐? 孙敏向江苏省、南京市教育部门投诉,南京市教委成立调查组专门对此事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潘瑶被处罚前精神正常,1997年12月起至1998年1月中旬期末考试前出现行动迟缓,神情呆滞,不易被逗笑,还会在不该笑时发笑等症状。
?牐? 孙敏拿到调查报告要求学校和老师承担责任,学校仍然拒绝承担。
?牐? 之后,孙敏找到南京大学法学教授张晓陵,请求他提供法律援助
?牐? 张晓陵对潘瑶的邻居、同学以及小学任教的老师逐一进行调查,发现潘瑶遭体罚之前精神完全正常。他认为老师的不当惩罚对潘瑶的患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牐? 1998年10月,孙敏将潘瑶的班主任、南化四中及其主管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20万元。[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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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牐犎?份司法鉴定
?牐? 开庭之前,一审法院委托江苏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潘瑶患病与被告实施的体罚有无因果关系作出鉴定。司法鉴定结果认为:潘瑶进入初中后即有注意力不集中、无故发笑、学习成绩逐渐下降等儿童精神分裂症的早期表现,而体罚是在11月上旬至12月上旬之间,出现明显非正常精神症状是在两个月后,故潘瑶的患病与体罚无因果关系。
?牐? 1998年12月11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教师当庭承认她确实体罚过潘瑶,但这种体罚是一视同仁的,而且也没那么严重,不可能造成潘瑶的精神失常。
?牐? 原告代理人认为:潘瑶没有家族病史,所患精神分裂症属于“反应性精神分裂症”的临床表现,体罚是使其发病的诱因。至今国内外对精神分裂症的发病原因没有查清,但鉴定书却肯定说体罚与患病无因果关系,逻辑上产生矛盾。南京市教委的调查报告明确指出“潘瑶1997年被处罚前精神正常”,而且潘瑶学习成绩当时并没有下滑,证明其精神正常。
?牐? 1999年5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鉴定结论应予采纳,教师体罚与潘瑶患病无因果关系,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抚慰金3000元。”
?牐? 孙敏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院提出上诉。
?牐? 二审期间,南京市中院委托原鉴定机构再次对潘瑶病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潘瑶受体罚前已有儿童期精神分裂症;2.体罚促使原有精神分裂症症状明显。
?牐? 根据第二次司法鉴定,南京市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潘瑶患病与体罚无关,准许被告给付潘瑶3000元抚慰金并一次性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等2000元。孙敏对此判决仍然不服,提出申诉。


?牐? 2000年5月,孙敏在申诉的同时向南京市人大申请个案监督。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经调查认为,老师体罚学生是不对的也是不允许的,致信江苏省人大、省高院,希望案件能得到公正、公平的解决。
?牐? 2002年9月2日,江苏省高院指令南京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再审。
?牐? 鉴于孙敏对前两次司法鉴定结果的质疑,南京市中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重新作出鉴定。
?牐? 2003年8月7日,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潘瑶精神分裂症与体罚无直接因果关系,但体罚对病情症状加重有一定促发作用”。
?牐? 第三次司法鉴定完成后,南京中院准备开庭再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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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牐牭鹘獠钩?45万
?牐? 2005年5月12日,孙敏接到通知到南京中院进行调解。经过法院调解,被告方主动出具调解方案,南化四中和主办单位拿出45万元,作为对潘瑶的生活补助以了结此案。孙敏和丈夫商量后在调解书上签字。
?牐? 调解生效后,潘瑶原班主任认为:“潘瑶出现这样的结果我没想到,我不可能随意去体罚一个学生。学生迟到,罚站或罚跑是由班委会讨论并通过的处罚措施。家长要求我们严厉管教,我们只是吓唬吓唬小孩而已,没料到潘瑶会患病。”
?牐? 孙敏对孩子的将来表示担忧:孩子住院看病每年需要六万元,这些补助款很快便会用完,孩子能不能治好谁也不能保证,将来不知道会怎么样。真希望我的孩子能尽快好起来,能和同龄人一样享受到生活的快乐。说这番话时,孙敏的眼泪又止不住流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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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牐犠?家细说鉴定
?牐?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晓陵认为:孙敏为女儿讨公道花了7年时间,问题主要出在司法鉴定上。此案共经历了3次鉴定。但前两次鉴定认为:潘瑶病情与体罚没有因果关系,最后一次鉴定认为体罚对病情症状加重有一定促发作用。
?牐? 潘瑶在学校与老师扭打后,南京市教委曾到学校进行调查,并写了一份调查报告。绝大多数调查对象表示,潘瑶虽然性格有些内向,但绝对正常,被体罚后才出现了精神失常现象。
?牐? 调查报告是在孙敏决定起诉校方前形成,而且是教育主管部门作为第三人调查的结果,客观性不容置疑。第一次庭审前,原告将这份证据提交给了法庭。[page]
?牐? 第一次鉴定,鉴定专家没有采信南京市教委调查证据的同时采信了潘瑶两位未成年同学的证词。一审开庭时,鉴定专家表示他们从未见过市教委的这份调查报告,但在原告的一再追问下,专家又表示似乎见过。
?牐? 张晓陵教授表示,专家没有采信应被采信的证据,片面地取舍材料会带来错误的结果,并由此带来法院的误判。但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鉴定专家取舍材料进行监督。


?牐? 今年10月1日,司法鉴定将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有关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一个职责明确、结构合理、管理有序、运行高效的司法鉴定新体制必将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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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体罚学生是是触犯了什么法律
体罚学生违背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行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教师使用戒尺打学生或要求学生跑步算体罚或变向体罚吗?
法律分析:老师不可以用戒尺打学生,这种行为属于体罚学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知,学校老师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或者变相进行体罚的,都要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其进行改正。
在校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伤害,医疗费是学校与保险公司赔偿比例
一、车祸后到保险公司赔偿期限有限定么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第三十条又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二、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注意事项   1、切忌先修理后报销  一些车主在出险后为了节省时间和麻烦先找修理厂,修完车后再找保险公司报销费用。实际上,车主如果不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开始修理车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修理费用高出定损的费用,差额部分将由车主自己承担。   2、委托修理厂理赔需慎重  一些车主为了方便,发生事故后不与保险公司直接联系,而是将理赔委托给较为熟悉的修理厂。此行为风险很大,有的修理厂会让车主走一些“歪门邪道”以达到赔付目的,而这些“歪门邪道”如果被保险公司查实,车主不但需要自己承担责任,还会在保险公司留下不良记录。   3、不计免赔范围有限制  即使投保了不计免赔险,车主不一定就能获得全额理赔。保险公司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会对一些特定的事故定出单独的免赔率,这些免赔率不属于不计免赔范围。如多次出险、超范围行驶和理赔证件不全等,保险公司一般会加扣免赔率。不计免赔险是附加险,主要针对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主险,对于自燃险、玻璃单独破损险等附加险,不计免赔险并不起作用。   4、不要随意包揽事故责任  有的车主认为有保险公司赔付,因此将所有的责任全部承担。实际上,保险公司根据车主承担的责任轻重制定了不同的赔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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