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春节前的一次同学聚会上,立明对曾经的初中同学佳佳(均为化名)“再见倾心”。经过热烈的追求,两人不但同往上海务工,立明还积极筹措婚礼,并陆续购置了2万余元的金银首饰作为聘礼送给佳佳。
即便佳佳被查出患有慢性肝炎,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立明仍然不离不弃。他出钱帮助佳佳治疗,还与她在2013年领了结婚证。
婚后一次偶然的机会,立明发现,佳佳与一男子频繁联系。两人为此事争吵,佳佳一气之下悄悄离开了上海。
同年9月,佳佳为挽回婚姻,借父亲过生日之机又与立明联系上。为表诚意,她在立明准备的“保证书”上签字,坦承自己确与前男友联系密切,并于当年6月在去长沙一所大学领毕业证期间与其见面并“开房”。她在保证书中承诺,如果因其不忠导致离婚,愿意对立明进行经济补偿,同时归还婚内立明为其治病及筹备结婚花的11万元。
2013年底,立明诉诸法律,要求与佳佳离婚,并要求她履行“保证书”中的约定,返还给他11万元。
在法庭上,佳佳全盘否认了自己曾出轨以及接受过立明的经济资助。立明出示了佳佳写的“保证书”、她与前男友的通话记录、立明购买金银首饰的发票、相关照片等证据。
光泽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立明提供的电话清单等证据,结合保证书上的内容,可以证明佳佳在婚内有不忠的行为。且夫妻双方都表达了离婚的意愿,感情确已破裂,准予二人解除夫妻关系。虽然他们在“保证书”中约定,佳佳要返还立明为其花费的所有钱财11万元,但佳佳在庭审中提出异议,且保证书中的内容不能直接证明立明为佳佳所支出费用的具体数额,因而法院仅对立明可证明的各项费用2.5万多元予以支持。
经办法官就此案解释说,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互相忠实”是夫妻的法定义务,但这一法定义务仅是原则性的,并无具体规定,因此更多的是由当事人依靠自制力自觉履行,当前尚无法定的强制履行的规定。近年来,许多夫妻以“保证书”“承诺书”等形式签“夫妻忠诚协议”,内容多以婚外情后过错方予以经济补偿为主。因相互忠诚是夫妻间的义务,需要双方自觉履行,“夫妻忠诚协议”作为夫妻双方对忠诚义务的约定,订立时要保障其合法性,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