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底,在北仑工作的李某准备回江西老家探亲,他获知老乡朱某要驾车回家,便主动联系对方,要求搭车,并承担相关费用。次日上午,朱某驾车高速行驶时,发生与前车相碰擦的事故,未系安全带的李某被抛出车外,撞上公路护栏致脑损伤身亡。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后,李某家属要求驾驶人朱某赔偿全部损失,但法院经审理,判决朱某承担70%损失,李某本人承担30%责任。
[说法]
此案涉及“拼车”的法律责任。李某和朱某在行前实际上达成了一个协议,共同分摊乘车成本,到同一目的地。这是一种具有互助、合伙性质的合同关系。因此,虽然朱某被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这是仅就事故发生而言的,在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上,由于朱某当时在执行双方的共同事务,且对损害的发生并无主观上的故意,因此,死者本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