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0日,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肖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肖某先后五次趁无人之机或失主不备在工作场所某卫生院行窃盗取同事财物。财物价值达6400余元。之后,公安机关将有盗窃嫌疑的被告人肖某传唤到案,被告人即供认了所有盗窃事实。被告人肖某归案后,其家属向五位失主赔付了经济损失,失主均对被告人肖某予以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五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4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一年内多次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肖某归案后能主动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盗窃事实,并自愿认罪,其家属向所有失主赔付了经济损失,取得所有失主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犯,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