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否受理

更新时间:2019-06-11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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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某女(7岁)在某幼儿园午休时,被某犯罪嫌疑人奸污,受害人大声呼救,但幼儿园工作人员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救助,且事后幼儿园既未报警,又未保护现

  某女(7岁)在某幼儿园午休时,被某犯罪嫌疑人奸污,受害人大声呼救,但幼儿园工作人员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救助,且事后幼儿园既未报警,又未保护现场。罪犯已经刑事案件另案处理。该女起诉幼儿园,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对于其主张,法院在是否受理环节的处理上有如下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该女起诉幼儿园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法院应予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女系刑事案件受害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民事诉讼的批复》的有关规定,法院不应受理。

  该案集中体现了刑事案件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种种困惑,很有研讨的必要。笔者就此案从两个层面谈谈我们的粗浅意见。

  一、司法层面:准确执法不予受理。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是一般法规定,而具有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则是特别法规定,显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时,《批复》再次强调了前一司法解释的既有观点(即不予受理),又有充分的根据——该根据就是与民诉法地位相当的刑诉法(第77条)、刑法(第36条),这仍充分说明应优先适用《批复》。因此,对“该女”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5万元的诉讼应当不予受理。

  二、理论层面:追求公正民刑一致。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民事权利与普通民事案件受害人的民事权利是否一致?这是问题的根本。笔者认为二者是一致的,理由是,自然正义要求公民与生俱来的民事权利不应有差别,并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具有统一性(这里讲的是根本层面上科学层面上的统一性)。对公民而言,其民事权利遭受侵犯后获得最大限度的恢复是首要的,这是私法领域的根本准则;当侵权程度达到犯罪标准时,公法(刑事法)必然会主动介入——这是国家维护公共利益意志的必然反应,但是,这一介入不能成为限制被害人民事权利得到最大限度恢复的理由,也就是说,刑罚不能对抗被害人的民事权利。当矛盾产生时,被害人发出的赔偿精神损失轻判刑罚的要求难道不是对公法无端侵犯私法(私权)的最原始最朴素的反对吗?基于以上认识,应彻底修改或废除刑法第36条,从而赋予刑事案件被害人平等而完整的民事权利。至于恢复后的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权要不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得到实施,则涉及到刑诉法第77条的存留或修改,对此不再作进一步讨论。

  陕西省陕县人民法院·张东超 陕县司法局·潘海涛 陕县人民检察院·张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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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的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对于刑事附带民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受理
刑事司法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的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人身损害赔偿属刑事还是民事
你好,可以提出上诉的人主要有有权提出上诉的人,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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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合理核实病假真实性,但不得强制指定复查。凭正规医疗机构证明请病假,用人单位应依法批准并支付病假
可是什么案子?什么案子,详说说。
瀛穗律师
瀛穗律师
1分钟前
你好,这个是算的,女方是未成年,现在对方的诉求是什么呢
您好,学校有学校的规定,觉得有问题可以投诉到教育局
你好,我们可以处理您的案件。
你会员交了多少钱?想要说说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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