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工人砸断脊椎 历经20年终于拿到12万元
更新时间:2019-06-11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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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历经20年的工伤纠纷,主审法官亲自将12万元现金送到伤残者手中,使其后半生的基本生活有了保障。1984年,年仅19岁的原告王某龙被盐津县仁和煤矿招为采煤工人。1989...
近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历经20年的工伤纠纷,主审法官亲自将12万元现金送到伤残者手中,使其后半生的基本生活有了保障。
1984年,年仅19岁的原告王某龙被盐津县仁和煤矿招为采煤工人。1989年,王采煤时,不幸被坍塌的顶木砸断脊椎,治愈后瘫痪在床。此后,矿方每月发给其工伤津贴161元以维持基本生活。1996年,仁和煤矿被盐津县国营水泥厂兼并,2000年,盐津县国营水泥厂改制为盐津县石*建材公司(简称石*公司),王某龙的人事关系相继转入该公司,石*公司仍按原定标准发给工伤津贴。2006年,王某龙以原来确定的津贴标准过低,已不能维持当前生活的需要,请求石*公司给予调整。石*公司以公司困难由,不予解决。
同年,王某龙的伤残被鉴定二级伤残,并向盐津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增加工伤津贴。2007年,盐津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石*公司每月付给王某龙工伤津贴485元。
石*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盐津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被告王某龙提出其长期坐在轮椅上,每月到石*公司领取津贴多有不便。为此,要求石*公司一次性给付工伤津贴。
法官考虑到王某龙的请求合情、合理、合法,为了切实解决其后顾之忧,主审法官多次找到石*公司董事长,经过反复的协商后,他们终于被法官的诚心所打动,及时召开董事会议,研究解决一次性给付王某龙工伤津贴的问题。
最终,双方达成了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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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现场掉下来一根方木砸断二根肋骨和脊椎脾脏积液需手术
首先送往医院治疗。然后申请工伤认定,由单位或者个人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认定为工伤。接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员工治疗完毕或者达到一定医疗期之后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鉴定,判定伤残等级。
最后协商赔偿问题。<br/>
煤矿工人砸断胳膊赔偿标准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