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因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堆放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其他单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的损害,不论污染单位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完全由于战争行为、不可抗力引起的,而已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污染损害,污染单位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完全由于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污染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致人损害如何处理?
建筑物致人损害是指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生活中常见的如墙壁倒塌、窗户玻璃吹落、花盆坠落、广告牌倒塌等情况造成他入的人身财产损害。这些损害依《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受害人应当请求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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