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9-05-30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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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正文: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身损害法律人身损害法律知识网站:人身损害网http://www.365lvshi.com/renshensunhai/01a/185.html【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文号】法(司)发〔1990〕6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1
正文: 人体
轻伤鉴定标准人身损害法律人身损害法律知识网站:人身损害网http://www.365lvshi.com/renshensunhai/01a/185.html 【发布单位】最高人
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发布文号】法(司)发〔1990〕6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1990-07-01
正文: 人体
轻伤<法律<人身损害法律知识网站:人身损害网http://www.365lvshi.com/renshensunhai/01a/185.html
【发布单位】 最高人民 公安部 司法部
【发布文号】法(司)发〔1990〕6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1990-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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