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诉讼和解的规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中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我们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内容:“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失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我们可以根据《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内容:“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同时它的第50条内容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我们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知道的是,作为人身损害和解协议,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它不仅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也没有合同法上的合同约束力。即使是在当事人完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当事人在没有收到仲裁庭的裁决书、调解书之前,都可以反悔。
但是,如果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制作了裁决书,而当事人也收到了裁决书的,当事人就不得再反悔,这时候裁决书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和大家一起了解的关于人身损害和解协议效力的认定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帮助大家了解人身损害和解协议的效力。通过了解我们知道,这份协议就算是在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它也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也不具备合同法上的合同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