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侵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更新时间:2019-06-01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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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华厦公司在被上诉人新华日报社厂房相邻处修建华荣大厦,本应充分考虑相邻建筑物的安全,但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委托代理人:徐亚怡,该社经理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泽震,南京市第一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华厦公司在被上诉人新华日报社厂房相邻处修建华荣大厦,本应充分考虑相邻建筑物的安全,但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委托代理人:徐亚怡,该社经理部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泽震,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人龙,华厦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苏平,南京金融证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华日报社因与被告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相邻关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新华日报社诉称,被告在建设与原告相距20米的华荣大厦而进行的基础工程期间,因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使原告印刷厂地面下沉,厂房墙体多处开裂,厂内3台进口印刷机和4台国产印刷机的基础移位,印刷机受到严重损伤,造成经济损失1399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并承担有关诉讼费用

  被告华厦公司辩称,原告损失是华荣大厦基础工程施工单位造成的,应由施工单位赔偿;原告超过了诉讼时效起诉已丧失胜诉权;原告的请求应交由行政部门处理。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华厦公司投资建设的华荣大厦与原告新华日报社相邻。1991年1月15日,南京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香港敦恒投资有限公司合资的南京华厦房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华厦公司”)正式成立。同年4月,该公司投资建设的华荣大厦的基础工程根据被告及有关单位论证通过的施工方案开始施工,一个月后发现施工现场附近地面下沉即停止施工。同年6月15日,被告及有关单位又论证通过了施工修改方案后,基础工程继续施工。10月中旬,新华日报社发现其印刷厂厂房墙壁、地面开裂、3台德国进口的胶印机出现异常,报纸印刷质量明显下降,印刷机严重受损,厂房墙体损害并危及人员安全。对此,南京市人民政府派员召集有关单位、专家商讨,采取补救措施后,新华日报社印刷厂地面沉降才得到有效控制,但厂房、印刷机受损方面的处理并未涉及。经新华日报社委托的南京土木建筑学会、国家印刷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江苏省地震局等单位鉴定认为,新华日报社印刷厂厂房和厂内印刷机受损的直接原因是华荣大厦基础工程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造成。1992年7月10日,新华日报社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报告要求华厦公司赔偿损失,但未得到解决,遂直接向华厦公司索赔,经交涉未果。1994年6月30日,新华日报社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厦公司赔偿财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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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中房屋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分析:房屋损害赔偿标准:责任人对相邻房屋损坏承担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相邻损害关系案件的代理词
要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才可写代理词,所以你最好与律师详细介绍案情,让律师给你代写。
相邻关系侵权损害房屋受损
法律分析:房子被他人损坏,可以对方修复,或者赔偿以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社区或村委会出面协商。 还可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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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将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沟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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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看你们当初签订的合同,怎么约定,可以直接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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