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小孩在幼儿园活动摔伤致残 幼儿园被判承担全部责任
更新时间:2019-05-30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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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小孩在幼儿园活动摔伤致残幼儿园被判承担全部责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5岁男童参加课堂活动时摔伤致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幼儿园在维护教学设施安全方面存在过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支付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5岁小孩在幼儿园活动摔伤致残 幼儿园被判承担全部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5岁男童参加课堂活动时摔伤致残的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幼儿园在维护教学设施安全方面存在过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支付医疗费用、
伤残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6
5岁小孩在幼儿园活动摔伤致残 幼儿园被判承担全部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5岁男童参加课堂活动时摔伤致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幼儿园在维护教学设施安全方面存在过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支付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6万余元。
2006年4月15日,5岁男童徐某在幼儿园内参加室外教学活动时摔伤,造成右手踝上骨折,辗转数省就医花去医药费、交通费上万元。2006年9月,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徐某伤残等级为9级。同年10月,徐某的监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深圳市中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或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幼儿园在保障教学设施安全、加强对学生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致使徐某受伤致残,应承担完全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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