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博文私立学校校园暴力导致该校学生张某自杀一案有了最终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博文学校承担监护不力责任,赔偿张某父母14.3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8万元。
学生在校受到伤害应由谁来承担责任?近年来,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后引起赔偿案件不断增加,而学校是否负有监护责任成为问题的焦点。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是不是监护人”明确界定。
法律界人士认为,张某一案引起的讨论及两次审理,对立法保护学生在校的权益有所促进,此案的判决是一个创举,对今后的学校管理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张某事件引出法制话题
1998年11月20日,年仅16岁的张某在寄宿的博文学校遭到同校学生董某无端殴打,睾丸被击碎。4个月后,张某因无法忍受肉体和精神的摧残而绝望自杀。张某父母以学校严重失职为由,将该校告上法庭。
张某的父母认为:北京博文学校未尽到管理和监护责任,致使其子在学校期间被同学致伤,后自杀身亡。2000年3月,张某父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学校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精神损失180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博文学校虽在招生简章中称其为寄宿学校,但不因张某寄宿学校而产生监护义务的转移,博文学校与张某之间系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原告要求博文学校对张某承担监护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张某在学校的管理范围之内受到伤害,学校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对张某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对其父母造成的精神损害,博文学校应在加害人赔偿范围内酌情予以补偿,酌情赔偿张某父母经济损失40341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张某的父母对此判决表示不服,进行上诉。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北京市博文学校赔偿张某父母各种损失总计17万多元,其中,精神抚慰金8万元。
法官在宣判时指出: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博文学校系一所封闭式管理的寄宿制学校,张某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依据该校招生简章的公开承诺,将张某送往该校寄宿学习,应视为家长将对未成年子女的部分监护权委托给学校,学生在注册登记和交纳约定费用后委托关系成立,由此即产生了学校要保证张某在校期间人身安全的监护责任。张某在博文学校的监护范围内遭受同校走读生董某的侵害致残,对其被侵害的后果,除加害人董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博文学校同时亦应承担对张某受到侵害和董某实施侵害的监护不力的赔偿责任。
此案案情并没有什么离奇之处,但“校园暴力引发少年自杀,学校是否应尽监护职责”这样一个问题,引起了普遍关注。据了解,对未成年人在学校的监护,此前在法律上没有特别具体的规定。
学校监护责任成为讨论焦点
此案审理过程中,有关各方争议的焦点是:寄宿学校是否应当对学生承担监护责任?
张某父母说,博文学校作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全日制寄宿学校,对在其校就读的未成年人负有监护义务,有责任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不受任何人身伤害。然而博文学校没有尽到管理和监护的责任,致使发生了如此恶劣的故意伤害案件。
一审中,博文学校辩护律师辩称,张某受伤系董某所致,校方并无过错,作为校方,只对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才负有责任,对于16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者,校方不能限制其自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博文学校虽在招生简章中称其系寄宿学校,但不因张某寄宿学校而产生监护义务的转移,博文学校与张某之间系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张某父母要求博文学校对张某承担监护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而学校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 [page]
张某父母不能理解:“如果说学校没有监护责任,那不就等于说,家长交纳高昂赞助费和学费让孩子进入全托全日制的寄宿学校,实际上是把孩子送到了一个监护的真空中吗?”
此案的判决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并引发关于学校监护责任的讨论。一位学生家长认为,把孩子送到学校却没有安全保证,家长怎么会不担心?学生在校寄宿,家长不可能行使监护权,出了问题,法律责任当然在学校。这不仅仅是张某一案涉及到的事情,而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事情。
法律界专家对此也纷纷提出质疑,认为,仅仅以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来界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忽略了学生是未成年人这一重要事实。未成年人行为能力不健全,校学习学校当然应该承担监护责任。从法理的角度考虑,虽然父母是监护人,但父母把孩子送到全日制寄宿学校,就没有办法对孩子实施监护,监护权实际上转移到学校。不管学校是寄宿学校还是非寄宿学校,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都是不容置疑的。
某学校领导站在校方的立场谈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学生在校受到伤害是谁都不愿看到的,属于校方责任的,学校一定要负责;但如果是一些难以预测的意外,责任就不能全由校方承担。
虽然此案的终审结果,令各方都基本满意,但讨论并没有以此而结束,人们普遍认为,只有法律给与明确的界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今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就有代表提出,应该尽快立法,明确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是否应尽监护义务,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促进问题的处理和解决。
立法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近年来,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后引起赔偿案件不断增加,而学校是否负有监护责任成为问题的焦点。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是不是监护人”明确界定。
法律界人士认为,张某案件是全国第一起学校因监护失职而被家长状告的案例,对该案的讨论及两次审理的不同结果,对校园暴力案件的判决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对未来相关的立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广渠门中学校长李某在人大会议上,呼吁制定《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责任赔偿法》。北京一中校长王晋堂在北京市“两会”时写了提案《建议北京市制定中小学学校法》,他认为,在该法中对校长的权益、老师的权益以及学生的权益都应有所规定,其中应涉及学生在校时的伤害事故,明确规范责任范围和解决措施,既要保护学生,也要保护老师。
据介绍,在一些国家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全日制寄宿学校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是由学校负责的,如果私立学校出了事故,由校方自己负责;如果是公立学校,则由相关的基金来负责赔偿。而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却没有专门对此论述。
据了解,上个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条例》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学校以投保责任事故险的方式,对受伤害学生进行赔偿。这部全国尚属首创的地方性法规的通过,标志着上海在校园事故处理中探索出了建立学校责任保险制度、让保险公司介入理赔、实现理赔市场化的一条新路,在全国具有示范意义。
《条例》确定了校方以承担过错责任为主,兼顾公平原则,即只有校方对校园事故的发生确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对事故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按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据有关人士透露,这一原则在讨论中争议较大,上海市人大为此举行了上海市首次立法听证会,最终才予以确立。 [page]
据教育界人士透露,教育部法规司目前正在酝酿“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办法涉及的内容将包括:事故的责任怎么确定、解决事故的程序、赔偿及需要解决的问题等。该办法可望在年底出台。在国家没有相关的法规条例,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没有一个明确依据的情况下,该办法将会成为司法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