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踢球引发校园伤害案 细调解辨法析理化纠纷

更新时间:2019-05-30 10: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8月25日,辽宁省宽甸法院城厢法庭经过艰苦努力,化解了一起中学生因在校园内踢球引发的校园伤害案。经调解,校方赔偿了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并当场履行。2007年11月7日下午15时左右,宽甸某中学三年一班的学生贾某,与同学一起在操场上体育课时,不满十六岁的

  8月25日,辽宁省宽甸法院城厢法庭经过艰苦努力,化解了一起中学生因在校园内踢球引发的校园伤害案。经调解,校方赔偿了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并当场履行。
  
2007年11月7日下午15时左右,宽甸某中学三年一班的学生贾某,与同学一起在操场上体育课时,不满十六岁的外校学生史某与孙某进入校园,要求与贾某等同学一起踢足球,在遭到贾某等人的拒绝后,两位少年恼羞成恼将贾某叫到学校厕所内对其进行殴打,造成贾某左上颌骨骨折、左颧骨骨折、左眶骨骨折、左脸部、鼻部软组织挫伤,此次伤害导致贾某左眼视力下降,经鉴定其损伤属于玖级伤残。本案经公安部门进行调解时,孙某赔偿了贾某20,000元,史某生活在单亲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而宽甸某中学则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贾某忿然起诉来法院,要求被告史某、孙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28,688.60元,同时要求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鉴于被告孙某已赔偿原告20,000元,庭审前原告放弃对其的诉讼请求。这个中学的副校长做为被告方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庭审中,校方态度强硬,并提供了本校老师、同学的询问笔录及会议记录等证明材料,以本校管理严格、两名外校少年系私自攀墙进入校园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庭长王军及主审法官钱立军向校方的委托代理人释明:贾某在校就读期间被外来人员致伤,对此法律明确规定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以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且此案的发生与学校警卫工作疏乎有直接关系……,随着两位法官入情入理的讲解,这位副校长的态度渐渐缓和,并表示要回校与领导研究一下争取与原告方达成调解。次日,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贾某父母接过校方的4000元赔偿款时,一个劲地向两位法官表示由衷的感谢。
  
至此,一起极易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校园伤害案,在两位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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