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有以三种: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雇主责任)。
(2)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选择权(二选一选择关系;非连带关系):
A.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B.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替代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对第三人享有追偿权)。
(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存在选任过失责任的发包人、分包人(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两点的是:
①雇佣关系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②其他“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仲裁程序处理,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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