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宁波市海曙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八岁女孩状告当地煤气公司一案。原告向被告方提出了一百多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
去年5月份,因为煤气泄漏,小女孩金某的家发生爆炸,祖父母重伤不治,而金某则留下一身伤痕。发生在金某家的这个“爆炸”新闻,在宁波当地曾引起广泛关注,都市快报曾有过详细报道。
煤气公司曾来检查过
由于赔偿问题,最终没有谈成,今年5月,金某父母正式到法院递交诉状,向宁波兴光煤气集团公司索赔人身损害赔偿金109万余元。
原告在起诉书中大致提到了去年那场爆炸案的情形:2004年5月9日晚上7点多,金某的爷爷奶奶来到金某家,爷爷金宝元因为口渴,准备点燃煤气灶烧水,突然,一身巨响,爆炸了!
金某的父亲以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都提到了爆炸前发生的一些情况:当天下午,曾有居民报告,说楼道有煤气味,似乎是煤气泄漏了,但煤气公司的人来检查后并没有认真处理。
爆炸发生后,金某和爷爷奶奶被送往医院抢救,三个人受伤,只有金某被抢救过来,但也已经面目全非了,脸上有20%的疤痕,双手不灵便,此后,一直在治疗。起诉书中说,经鉴定,金某还存在一定的精神障碍,没法正常上学。
被告认为该负责的是别人
金某的代理律师认为,在这起爆炸案中,作为被告的煤气公司“应该有保证安全的义务,事前也没有做到认真检查,应承担全部的责任。”
面对有关谁该为金某的遭遇承担责任的问题,被告兴光煤气公司一方一口气提出了一大串的责任人。“使用人应该保障煤气不泄漏的,点燃煤气的人也有责任。”煤气公司首先把矛头对准了金某的父母和爷爷奶奶,认为这是发生在煤气的使用过程中的事故,原告的父母应该要保证煤气不泄漏,而金某的爷爷奶奶在点煤气时,也没有注意到有煤气泄漏。
随后,煤气公司又将矛头对准了物业公司和处理事故的人员,被告代理人透露,事实上,当天下午,曾三次有人报告给物业公司:一点多时,就有人闻到了煤气味,两点多时也有住户提出来了,下午六点多,等到接到住户的第三次报告,物业公司仍没有向煤气公司报告,“物业公司的不作为是这次爆炸的间接原因。”
煤气公司说勘察主要靠嗅觉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煤气公司是否对爆炸案有责任,该如何承担责任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庭没有当场做出判决。尽管双方在责任的问题上意见分歧,但有一个事实是都认可的,煤气公司在晚上接到报警后,派出了专门人员前去勘察,至于没有查出有泄漏的原因,煤气公司辩解说,“目前,我们没有专门的仪器进行监测,主要是凭嗅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