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村民王某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就其爱人刘某掉进下水管道受伤索赔一事与村委会协商成功,村委会付给王某赔偿金1.5万元。
前不久,晚饭后,刘某在去邻居家串门的路上,不慎掉进没有井盖的窨井。刘某患有青光眼,视力不好,窨井周围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事发时,正巧有其他几个村民在现场,众人把刘某拉上来送往医院。经诊断,刘某右肾轻微破裂,需住院治疗。经了解得知,窨井井盖未盖是因为村里的水管员维修下水管道,施工过程中临时有事离去,忘记盖上井盖。
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水管员作为村里的工作人员,在修理地下设施的过程中未设置任何标志,也没采取任何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责任。同时,按照该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水管员是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并且是在工作中致人损害,因此应由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