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9-05-31 20: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问题的提出]某日凌晨,甲驾驶小货车沿国道由北往南行至1330km+400m处,撞到路中间撒落的石块后,方向失控,与迎面正常行驶的小客车相撞后翻车,甲当场死亡。事后,经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22事故处理大队处理,认定甲没有仔细观察路面情况,遇情况采取措
[问题的提出]
某日凌晨,甲驾驶小货车沿国道由北往南行至1330km+400m处,撞到路中间撒落的石块后,方向失控,与迎面正常行驶的小客车相撞后翻车,甲当场死亡。事后,经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22事故处理大队处理,认定甲没有仔细观察路面情况,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且超员,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甲的亲属认为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路局)未履行好清扫路面障碍物的义务,导致甲车毁人亡,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相关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集体讨论,多数人认为,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责任,适用《民法通则》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处理。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损害赔偿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