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2006年7月河北某人身损害案。
法院认为:任何人在一般情形下,对自己的健康、生命安全应负高度的注意义务,孙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大量饮酒对其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产生不利后果,亦应控制自己的行为,避免过量饮酒,而孙某疏于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仍大量饮酒,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对这一严重后果发生,其本人应负主要责任;七名被告也应预见孙某大量饮酒可能产生危害后果,但未有效劝止,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安全护送孙某回住处,导致当晚独自回家的孙某死于麦田,亦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次要责任。
关键词:陪酒 劝酒 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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