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衡水频频发生的玉米剥皮机伤人事件很快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那么伤者应向何部门投诉,向哪提出损害赔偿?在此律师提出几点建议:
第十四条规定“农业机械销售者对购进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依法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五条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的,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
根据这些相关规定,农民们被玉米剥皮机绞伤后,可以向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