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更新时间:2019-05-31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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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一些民事侵权案件中,侵权人造成的物质损害后果并不严重,但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者的人格尊严等带来严重的影响,所以民事侵权案件中,有时候仅仅给予受害者一方相应的物质损害赔偿,很难使受害者感觉到公平法。商鉴于此,结合《民法通则》的有关法律规
在一些民事侵权案件中,侵权人造成的物质损害后果并不严重,但因侵权人的
侵权行为给受害者的
人格尊严等带来严重的影响,所以民事侵权案件中,有时候仅仅给予受害者一方相应的物质
损害赔偿,很难使受害者感觉到公平法。商鉴于此,结合《民法通则》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的实践,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法。商
法商一﹑可以提起
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界定为自然人法。商根据解释第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商即,在三类民事主体中,仅自然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商
法商二﹑自然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法商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法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法商(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法商(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法。商
法商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法。商
法商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法。商
法商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法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法商(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法商(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法。商
法商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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