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但是这一年的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实际上,虽然我国已经对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的存在,司法实践当中往往因为情况过于复杂,规定有些抽象从而难以对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进行很好的把握。
对人身伤害的赔偿,通常适用一般侵权赔偿原则,要求赔偿人身伤害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各国产品责任法及国际公约均有规定,赔偿范围也几乎没什么分歧。80年代以来我国法律对于人身伤害赔偿范围日趋扩大。(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了人身伤害赔偿,此后1993年<产品质量法)进一步增加了致人死亡的应当赔偿抚恤费,随后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增加了治疗期间的护理费、残疾生活自助具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2000年修改的<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1款对人身伤害赔偿作了完整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经过这一次修改,可以说我国对于人身伤害赔偿是完整而且明确的,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与国际上的规定基本一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总收入或人均现金收入)是用农民家庭纯收入(人均总收入或人均现金收入)除以家庭人口所得。“农民家庭纯收入”是指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和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本文主要论述了人身损害的概念,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以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解读等方面内容,人身损害赔偿是什么意思呢,怎样的标准可以定义为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赔偿原则有哪些,可以怎样请求损害赔偿金额。 人身损害的概念 人身损害是一个范围相当广泛的概念。如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是指城镇中平均每一位居民在一个年度内用于消费性事务方面花费的金钱,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是指在农村中平均每一位居民在一个年度内用于生活消费方面的支出,两者都包括商品性消费支出、服务性消费支出、教育费用支出、文化娱乐费用支出等诸多方面。
“职工平均工资”是对城市在职职工的工资性收入进行调查,所反映在一定时期内职工工作单位以货币形式或实物形式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即包括计时工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计件工资(包括超额工资)、各种工资性的奖金和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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