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中何某是否侵害原告名誉权

更新时间:2019-06-01 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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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何某系波阳县某单位一职员,平时因与上司刘某的性格不和而常常与之发生口角。一次老同学聚会,何某在同学那里无意间看到刘某妻子王某以前的一张单人照,便设法把这张照片带回家,并比照自己的个人影集,从中挑选出一张相同规格的单照,精心进行剪裁,

案情:
何某系波阳县某单位一职员,平时因与上司刘某的性格不和而常常与之发生口角。一次老同学聚会,何某在同学那里无意间看到刘某妻子王某以前的一张单人照,便设法把这张照片带回家,并比照自己的个人影集,从中挑选出一张相同规格的单照,精心进行剪裁,将两张照片合粘贴在一起,然后拿到照相馆去翻拍,洗出了一张其与王某的“双人合影”,并在背后写上“小心我将跟你老婆的丑事抖搂出去!”然后将照片装进信封,偷塞进刘某的办公室抽屉里,刘某夫妇认为何某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将何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以书面形式,捏造事实,侮辱他人的人格,该行为已侵害了俩原告的名誉权,遂判处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分歧:

本案何某的行为是侵权了,对这一点认定没有异议,但是否侵害俩原告的名誉权,笔者有不同的看法。试分析如下,以求教于贤达。

评析:

法律不保护名誉感,是否意味着受害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呢?

笔者认为,侮辱行为大都侵害受害人的名誉感,导致受害人气愤、烦躁等精神痛苦,需要进行法律救济,这种情况可以适用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其他人格利益”,就包括这种名誉感在内,名誉感受到损害,可以认为是“其他人格利益”受到了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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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侵犯名誉权的问题
详细描述下但是一定要有证据口说无凭
一下内容,是否侵犯了对方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相关知识读本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动态
黄国凯律师
黄国凯律师
40分钟前
你好,这个如果是需要你签字的话,那么你可能会被追加为共同借款人或者是担保人
何迎红律师
何迎红律师
44分钟前
不是本人签署,如果无本人授权或同意,一般合同可能认定无效
刘江律师
刘江律师
1小时前
不太明确您具体是在住址鉴定方面遇到了什么样的问题以及困难。如果您暂时无法通过常规途径解决,又需要等孩
您好,您可以向教育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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