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我一生未婚,早年曾收养一男孩,将他养大并娶妻生子,可关系一直不好。今年我们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由于我年纪大劳动能力差,生活来源没有保障,想让以前的养子承担部分生活费。可他说,收养关系解除后,我们之间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他没有义务为我承担生活费。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能否向其要求给付生活费?
律师解答: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但并不是说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就再没有任何关系了。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可见,在收养关系解除时,如果养子女是由养父母抚养成年,而养父母现在又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那么养子女有义务向养父母支付生活费用。生活费用的数量,可由双方协商。你的养子是由你抚养成年的,现在你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你的养子应当向你给付生活费。你可就此事与养子进行协商。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